三、切实加强灾情管理,认真做好灾情发布和报送
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灾情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灾情发布和报送。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各地民政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掌握灾情,及时通报情况。对造成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报上级民政部门并直报民政部(24小时值班电话:010-52829999)。要进一步加强灾情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灾情报送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灾情评估与有关部门认真会商核定,灾情发布客观真实及时统一,保证灾害信息快报及时、核报准确、评估科学、发布规范。民政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灾情报送的及时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定期通报。
四、切实加强应急救助,确保应对高效有序
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主要负责人要上岗带班,值班人员要熟悉救灾业务。灾害损失达到本地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等级的,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上报初步灾情,组派工作组赶到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协商安排本级救灾资金,确保24小时内救灾人员、物资和资金到位,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到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坚决转移处于危险区域和危险地段的受灾人员,将紧急转移的要求落实到县、乡、村、户、人,及时启用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转移群众,确保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的饮用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孩子有学可上,确保灾区人心安定,社会秩序稳定。
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安排好各级救灾资金预算和救灾工作经费,切实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要进一步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切实简化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要求,区分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公布资金分配、使用和发放等情况,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认真做好救灾资金的发放和监管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