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层面农产品主产区的功能定位是: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的重要区域,农村居民安居乐业的美好家园,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示范区。
农产品主产区应着力保护耕地,稳定粮食生产,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障农产品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食物安全。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是:
--加强土地整治,搞好规划、统筹安排、连片推进,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推进连片标准粮田建设。鼓励农民开展土壤改良。
--加强水利设施建设,加快大中型灌区、排灌泵站配套改造以及水源工程建设。鼓励和支持农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建设节水农业,推广节水灌溉,发展旱作农业。
--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和品种结构,搞好农业布局规划,科学确定不同区域农业发展重点,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产业带。
--国家支持农产品主产区加强农产品加工、流通、储运设施建设,引导农产品加工、流通、储运企业向主产区聚集。
--粮食主产区要进一步提高生产能力,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稳定粮食自给水平。根据粮食产销格局变化,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基础条件好、生产水平高、调出量大的粮食生产核心区。在保护生态前提下,开发资源有优势、增产有潜力的粮食生产后备区。
--大力发展油料生产,鼓励发挥优势,发展棉花、糖料生产,着力提高品质和单产。转变养殖业发展方式,推进规模化和标准化,促进畜牧和水产品的稳定增产。
--在复合产业带内,要处理好多种农产品协调发展的关系,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相互影响,合理确定发展方向和发展途径。
--控制农产品主产区开发强度,优化开发方式,发展循环农业,促进农业资源的永续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加工副产物的综合利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积极推进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拓展农村就业和增收空间。
--以县城为重点推进城镇建设和非农产业发展,加强县城和乡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小城镇公共服务和居住功能。
--农村居民点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统筹考虑人口迁移等因素,适度集中、集约布局。
第二节 发展重点
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食物安全的大局出发,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重点建设以“七区二十三带”
(54)为主体的农产品主产区。
--东北平原主产区。建设以优质粳稻为主的水稻产业带,以籽粒与青贮兼用型玉米为主的专用玉米产业带,以高油大豆为主的大豆产业带,以肉牛、奶牛、生猪为主的畜产品产业带。
--黄淮海平原主产区。建设以优质强筋、中强筋和中筋小麦为主的优质专用小麦产业带,优质棉花产业带,以籽粒与青贮兼用和专用玉米为主的专用玉米产业带,以高蛋白大豆为主的大豆产业带,以肉牛、肉羊、奶牛、生猪、家禽为主的畜产品产业带。
--长江流域主产区。建设以双季稻为主的优质水稻产业带,以优质弱筋和中筋小麦为主的优质专用小麦产业带,优质棉花产业带,“双低”优质油菜产业带,以生猪、家禽为主的畜产品产业带,以淡水鱼类、河蟹为主的水产品产业带。
--汾渭平原主产区。建设以优质强筋、中筋小麦为主的优质专用小麦产业带,以籽粒与青贮兼用型玉米为主的专用玉米产业带。
--河套灌区主产区。建设以优质强筋、中筋小麦为主的优质专用小麦产业带。
--华南主产区。建设以优质高档籼稻为主的优质水稻产业带,甘蔗产业带,以对虾、罗非鱼、鳗鲡为主的水产品产业带。
--甘肃新疆主产区。建设以优质强筋、中筋小麦为主的优质专用小麦产业带,优质棉花产业带。
第三节 其他农业地区
在重点建设好农产品主产区的同时,积极支持其他农业地区和其他优势特色农产品的发展,根据农产品的不同品种,国家给予必要的政策引导和支持。主要包括:西南和东北的小麦产业带,西南和东南的玉米产业带,南方的高蛋白及菜用大豆产业带,北方的油菜产业带,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和南方的马铃薯产业带,广西、云南、广东、海南的甘蔗产业带,海南、云南和广东的天然橡胶产业带,海南的热带农产品产业带,沿海的生猪产业带,西北的肉牛、肉羊产业带,京津沪郊区和西北的奶牛产业带,黄渤海的水产品产业带等。
第八章 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
--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
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国家层面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生态系统十分重要,关系全国或较大范围区域的生态安全,目前生态系统有所退化,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
第一节 功能定位和类型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功能定位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示范区。
经综合评价,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等25个地区(附件1: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名录)。总面积约386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国土面积的40.2%;2008年底总人口约1.1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5%(图11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示意图)。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分为水源涵养型
(55)、水土保持型
(56)、防风固沙型
(57)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型
(58)四种类型。
第二节 规划目标
--生态服务功能增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地表水水质明显改善,主要河流径流量基本稳定并有所增加。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得到有效控制,草原面积保持稳定,草原植被得到恢复。天然林面积扩大,森林覆盖率提高,森林蓄积量增加。野生动植物物种得到恢复和增加。水源涵养型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型生态功能区的水质达到I类,空气质量达到一级;水土保持型生态功能区的水质达到II类,空气质量达到二级;防风固沙型生态功能区的水质达到II类,空气质量得到改善。
--形成点状开发、面上保护的空间结构。开发强度得到有效控制,保有大片开敞生态空间,水面、湿地、林地、草地等绿色生态空间扩大,人类活动占用的空间控制在目前水平。
--形成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结构。不影响生态系统功能的适宜产业、特色产业和服务业得到发展,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明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度减少。
--人口总量下降,人口质量提高。部分人口转移到城市化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总人口占全国的比重有所降低,人口对生态环境的压力减轻。
--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改善。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人口受教育年限大幅度提高。人均公共服务支出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饮用水不安全人口比率大幅下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大幅提高,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
第三节 发展方向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要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地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
--水源涵养型。推进天然林草保护、退耕还林和围栏封育,治理水土流失,维护或重建湿地、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严格保护具有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禁止过度放牧、无序采矿、毁林开荒、开垦草原等行为。加强大江大河源头及上游地区的小流域治理和植树造林,减少面源污染。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解决农民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
--水土保持型。大力推行节水灌溉和雨水集蓄利用,发展旱作节水农业。限制陡坡垦殖和超载过牧。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实行封山禁牧,恢复退化植被。加强对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及建设项目的监管,加大矿山环境整治修复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解决农民长远生计,巩固水土流失治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
--防风固沙型。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实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饲圈养,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加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力度,恢复草原植被。加强对内陆河流的规划和管理,保护沙区湿地,禁止发展高耗水工业。对主要沙尘源区、沙尘暴频发区实行封禁管理。
--生物多样性维护型。禁止对野生动植物进行滥捕滥采,保持并恢复野生动植物物种和种群的平衡,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加强防御外来物种入侵的能力,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对生态系统的侵害。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防止生态建设导致栖息环境的改变。
表2: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类型和发展方向
区域
| 类型
| 综合评价
| 发展方向
|
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 | 水源涵养 | 森林覆盖率高,具有完整的寒温带森林生态系统,是松嫩平原和呼伦贝尔草原的生态屏障。目前原始森林受到较严重的破坏,出现不同程度的生态退化现象。 | 加强天然林保护和植被恢复,大幅度调减木材产量,对生态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植树造林,涵养水源,保护野生动物。 |
长白山森林生态功能区 | 水源涵养 | 拥有温带最完整的山地垂直生态系统,是大量珍稀物种资源的生物基因库。目前森林破坏导致环境改变,威胁多种动植物物种的生存。 | 禁止非保护性采伐,植树造林,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物多样性。 |
阿尔泰山地森林草原生态功能区 | 水源涵养 | 森林茂密,水资源丰沛,是额尔齐斯河和乌伦古河的发源地,对北疆地区绿洲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目前草原超载过牧,草场植被受到严重破坏。 | 禁止非保护性采伐,合理更新林地。保护天然草原,以草定畜,增加饲草料供给,实施牧民定居。 |
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功能区 | 水源涵养 | 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有“中华水塔”之称,是全球大江大河、冰川、雪山及高原生物多样性最集中的地区之一,其径流、冰川、冻土、湖泊等构成的整个生态系统对全球气候变化有巨大的调节作用。目前草原退化、湖泊萎缩、鼠害严重,生态系统功能受到严重破坏。 | 封育草原,治理退化草原,减少载畜量,涵养水源,恢复湿地,实施生态移民。 |
若尔盖草原湿地生态功能区 | 水源涵养 | 位于黄河与长江水系的分水地带,湿地泥炭层深厚,对黄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水文调节和生物多样性维护有重要作用。目前湿地疏干垦殖和过度放牧导致草原退化、沼泽萎缩、水位下降。 | 停止开垦,禁止过度放牧,恢复草原植被,保持湿地面积,保护珍稀动物。 |
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 | 水源涵养 | 青藏高原东端面积最大的高原沼泽泥炭湿地,在维系黄河流域水资源和生态安全方面有重要作用。目前草原退化沙化严重,森林和湿地面积锐减,水土流失加剧,生态环境恶化。 | 加强天然林、湿地和高原野生动植物保护,实施退牧还草、退耕还林还草、牧民定居和生态移民。 |
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 | 水源涵养 | 冰川储量大,对维系甘肃河西走廊和内蒙古西部绿洲的水源具有重要作用。目前草原退化严重,生态环境恶化,冰川萎缩。 | 围栏封育天然植被,降低载畜量,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重点加强石羊河流域下游民勤地区的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 |
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 | 水源涵养 | 长江流域与珠江流域的分水岭,是湘江、赣江、北江、西江等的重要源头区,有丰富的亚热带植被。目前原始森林植被破坏严重,滑坡、山洪等灾害时有发生。 | 禁止非保护性采伐,保护和恢复植被,涵养水源,保护珍稀动物。 |
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 | 水土保持 | 黄土堆积深厚、范围广大,土地沙漠化敏感程度高,对黄河中下游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坡面土壤侵蚀和沟道侵蚀严重,侵蚀产沙易淤积河道、水库。 | 控制开发强度,以小流域为单元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建设淤地坝。 |
大别山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 | 水土保持 | 淮河中游、长江下游的重要水源补给区,土壤侵蚀敏感程度高。目前山地生态系统退化,水土流失加剧,加大了中下游洪涝灾害发生率。 | 实施生态移民,降低人口密度,恢复植被。 |
桂黔滇喀斯特石漠化防治生态功能区 | 水土保持 | 属于以岩溶环境为主的特殊生态系统,生态脆弱性极高,土壤一旦流失,生态恢复难度极大。目前生态系统退化问题突出,植被覆盖率低,石漠化面积加大。 | 封山育林育草,种草养畜,实施生态移民,改变耕作方式。 |
三峡库区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 | 水土保持 | 我国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库区,具有重要的洪水调蓄功能,水环境质量对长江中下游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目前森林植被破坏严重,水土保持功能减弱,土壤侵蚀量和入库泥沙量增大。 | 巩固移民成果,植树造林,恢复植被,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 |
塔里木河荒漠化防治生态功能区 | 防风固沙 | 南疆主要用水源,对流域绿洲开发和人民生活至关重要,沙漠化和盐渍化敏感程度高。目前水资源过度利用,生态系统退化明显,胡杨木等天然植被退化严重,绿色走廊受到威胁。 | 合理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调整农牧业结构,加强药材开发管理,禁止过度开垦,恢复天然植被,防止沙化面积扩大。 |
阿尔金草原荒漠化防治生态功能区 | 防风固沙 | 气候极为干旱,地表植被稀少,保存着完整的高原自然生态系统,拥有许多极为珍贵的特有物种,土地沙漠化敏感程度极高。目前鼠害肆虐,土地荒漠化加速,珍稀动植物的生存受到威胁。 | 控制放牧和旅游区域范围,防范盗猎,减少人类活动干扰。 |
呼伦贝尔草原草甸生态功能区 | 防风固沙 | 以草原草甸为主,产草量高,但土壤质地粗疏,多大风天气,草原生态系统脆弱。目前草原过度开发造成草场沙化严重,鼠虫害频发。 | 禁止过度开垦、不适当樵采和超载过牧,退牧还草,防治草场退化沙化。 |
科尔沁草原生态功能区 | 防风固沙 | 地处温带半湿润与半干旱过渡带,气候干燥,多大风天气,土地沙漠化敏感程度极高。目前草场退化、盐渍化和土壤贫瘠化严重,为我国北方沙尘暴的主要沙源地,对东北和华北地区生态安全构成威胁。 | 根据沙化程度采取针对性强的治理措施。 |
浑善达克沙漠化防治生态功能区 | 防风固沙 | 以固定、半固定沙丘为主,干旱频发,多大风天气,是北京乃至华北地区沙尘的主要来源地。目前土地沙化严重,干旱缺水,对华北地区生态安全构成威胁。 | 采取植物和工程措施,加强综合治理。 |
阴山北麓草原生态功能区 | 防风固沙 | 气候干旱,多大风天气,水资源贫乏,生态环境极为脆弱,风蚀沙化土地比重高。目前草原退化严重,为沙尘暴的主要沙源地,对华北地区生态安全构成威胁。 | 封育草原,恢复植被,退牧还草,降低人口密度。 |
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 | 生物多样性维护 | 原始森林和野生珍稀动植物资源丰富,是大熊猫、羚牛、金丝猴等重要物种的栖息地,在生物多样性维护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山地生态环境问题突出,草原超载过牧,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 | 保护森林、草原植被,在已明确的保护区域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多种珍稀动植物基因库。 |
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 | 生物多样性维护 | 包括秦岭、大巴山、神农架等亚热带北部和亚热带-暖温带过渡的地带,生物多样性丰富,是许多珍稀动植物的分布区。目前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问题突出,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 | 减少林木采伐,恢复山地植被,保护野生物种。 |
藏东南高原边缘森林生态功能区 | 生物多样性维护 | 主要以分布在海拔900-2500米的亚热带常绿阔叶林为主,山高谷深,天然植被仍处于原始状态,对生态系统保育和森林资源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 保护自然生态系统。 |
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态功能区 | 生物多样性维护 | 高原荒漠生态系统保存较为完整,拥有藏羚羊、黑颈鹤等珍稀特有物种。目前土地沙化面积扩大,病虫害和融洞滑塌等灾害增多,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 | 加强草原草甸保护,严格草畜平衡,防范盗猎,保护野生动物。 |
三江平原湿地生态功能区 | 生物多样性维护 | 原始湿地面积大,湿地生态系统类型多样,在蓄洪防洪、抗旱、调节局部地区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控制土壤侵蚀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湿地面积减小和破碎化,面源污染严重,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 | 扩大保护范围,控制农业开发和城市建设强度,改善湿地环境。 |
武陵山区生物多样性及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 | 生物多样性维护 | 属于典型亚热带植物分布区,拥有多种珍稀濒危物种。是清江和澧水的发源地,对减少长江泥沙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土壤侵蚀较严重,地质灾害较多,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 | 扩大天然林保护范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恢复森林植被和生物多样性。 |
海南岛中部山区热带雨林生态功能区 | 生物多样性维护 | 热带雨林、热带季雨林的原生地,我国小区域范围内生物物种十分丰富的地区之一,也是我国最大的热带植物园和最丰富的物种基因库之一。目前由于过度开发,雨林面积大幅减少,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 | 加强热带雨林保护,遏制山地生态环境恶化。 |
第四节 开发管制原则
--对各类开发活动进行严格管制,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不得损害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性。
--开发矿产资源、发展适宜产业和建设基础设施,都要控制在尽可能小的空间范围之内,并做到天然草地、林地、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绿色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控制新增公路、铁路建设规模,必须新建的,应事先规划好动物迁徙通道。在有条件的地区之间,要通过水系、绿带等构建生态廊道
(59),避免形成“生态孤岛”
(60)。
--严格控制开发强度,逐步减少农村居民点占用的空间,腾出更多的空间用于维系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城镇建设与工业开发要依托现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对较强的城镇集中布局、据点式开发,禁止成片蔓延式扩张。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开发区和扩大现有工业开发区的面积,已有的工业开发区要逐步改造成为低消耗、可循环、少排放、“零污染”的生态型工业区。
--实行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环境标准,严把项目准入关。在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适度发展旅游、农林牧产品生产和加工、观光休闲农业等产业,积极发展服务业,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和财政自给能力。
--在现有城镇布局基础上进一步集约开发、集中建设,重点规划和建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对较强的县城和中心镇,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引导一部分人口向城市化地区转移,一部分人口向区域内的县城和中心镇转移。生态移民点应尽量集中布局到县城和中心镇,避免新建孤立的村落式移民社区。
--加强县城和中心镇的道路、供排水、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条件适宜的地区,积极推广沼气、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努力解决农村特别是山区、高原、草原和海岛地区农村的能源需求。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一批节能环保的生态型社区。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改善教育、医疗、文化等设施条件,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第九章 禁止开发区域
--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国家禁止开发区域是指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所在地和文化遗址等,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第一节 功能定位
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是:我国保护自然文化资源的重要区域,珍稀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地。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面的规定,国家禁止开发区域共1443处,总面积约12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国土面积的12.5%。今后新设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自动进入国家禁止开发区域名录。(图12 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示意图)
表3:国家禁止开发区域基本情况
类型
| 个数
| 面积(万平方公里)
| 占陆地国土面积比重(%)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319
| 92.85
| 9.67
|
世界文化自然遗产
| 40
| 3.72
| 0.39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 208
| 10.17
| 1.06
|
国家森林公园
| 738
| 10.07
| 1.05
|
国家地质公园
| 138
| 8.56
| 0.89
|
合计
| 1443
| 120
| 12.5
|
注:本表统计结果截至2010年10月31日。总面积中已扣除部分相互重叠的面积。
第二节 管制原则
国家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提高环境质量。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61)
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本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自然保护区规划进行管理。
--按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分类管理。核心区,严禁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缓冲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活动外,严禁其他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实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种植业和畜牧业等活动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按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顺序,逐步转移自然保护区的人口。绝大多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应逐步实现无人居住,缓冲区和实验区也应较大幅度减少人口。
--根据自然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实行异地转移和就地转移两种转移方式,一部分人口转移到自然保护区以外,一部分人口就地转为自然保护区管护人员。
--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对范围较大、目前核心区人口较多的,可以保持适量的人口规模和适度的农牧业活动,同时通过生活补助等途径,确保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交通、通信、电网等基础设施要慎重建设,能避则避,必须穿越的,要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并进行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新建公路、铁路和其他基础设施不得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尽量避免穿越缓冲区。
二、世界文化自然遗产
(62)
要依据《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本规划确定的原则和文化自然遗产规划进行管理。
--加强对遗产原真性的保护,保持遗产在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方面的特殊价值。加强对遗产完整性的保护,保持遗产未被人扰动过的原始状态。
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63)
要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本规划确定的原则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管理。
--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严格控制人工景观建设。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与风景名胜资源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
--建设旅游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等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拆除违反规划建设的设施。
--根据资源状况和环境容量对旅游规模进行有效控制,不得对景物、水体、植被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造成损害。
四、国家森林公园
(64)
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本规划确定的原则和森林公园规划进行管理。
--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的任何生产建设活动。
--在森林公园内以及可能对森林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以及非抚育和更新性采伐等活动。
--建设旅游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等必须符合森林公园规划,逐步拆除违反规划建设的设施。
--根据资源状况和环境容量对旅游规模进行有效控制,不得对森林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造成损害。
--不得随意占用、征用和转让林地。
五、国家地质公园
(65)
要依据《世界地质公园网络工作指南》、本规划确定的原则和地质公园规划进行管理。
--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在地质公园及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地质公园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第三节 近期任务
在“十二五”期间,对现有国家禁止开发区域进行规范。主要任务是:
--完善划定国家禁止开发区域范围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对划定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进行调整,进一步界定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范围,核定面积。界定范围后,今后原则上不再进行单个区域范围的调整。
--进一步界定自然保护区中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范围。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确有必要的,也可划定核心区和缓冲区,并根据划定的范围进行分类管理。
--在界定范围的基础上,结合禁止开发区域人口转移的要求,对管护人员实行定编。
--归并位置相连、均质性强、保护对象相同但人为划分为不同类型的禁止开发区域。对位置相同、保护对象相同,但名称不同、多头管理的,要重新界定功能定位,明确统一的管理主体。今后新设立的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范围,原则上不得重叠交叉。
第四篇 能源与资源
能源与资源的开发布局,对构建国土空间开发战略格局至关重要。在对全国国土空间进行主体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从形成主体功能区布局的总体要求出发,需要明确能源、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布局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和框架。能源基地和主要矿产资源基地的具体建设布局,由能源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做出安排;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由水资源规划做出安排;其他资源和交通基础设施等的建设布局,由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划另行制定。
第十章 能源与资源
--主体功能区形成的能源与资源支撑
第一节 主要原则
能源、矿产资源的开发布局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坚持以下原则:
--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以及水功能区分布于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区域之中,不属于独立的主体功能区。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以及水功能区的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该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
--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的建设布局,要坚持“点上开发、面上保护”的原则。通过点上开发,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生态环境保护奠定基础,同时达到面上保护目的。
--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以及能源通道的建设,要充分考虑“两横三纵”城市化战略格局的需要,充分考虑“七区二十三带”农业战略格局和“两屏三带”生态安全战略格局的约束。
--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的建设布局,要按照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尽量减少大规模长距离输送加工转化的原则进行。
--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的建设布局,应当建立在对所在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基础上,并要做到规划先行。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的布局规划,应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能源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应尽可能依托现有城市作为后勤保障和资源加工基地,避免形成新的资源型城市或孤立的居民点。
--位于优化开发或重点开发区域内,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能源和矿产资源基地,应作为城市化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发展。
--位于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建设,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并同步修复生态环境。其中,在水资源严重短缺、环境容量很小、生态十分脆弱、地震和地质灾害频发的地区,要严格控制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
--在不损害生态功能前提下,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内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对较强的特定区域,支持其因地制宜适度发展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产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弱的矿区,要在区外进行矿产资源的加工利用。
--城市化地区和农产品主产区的发展要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发展的主要任务,合理调配水资源,统筹调配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综合平衡各地区、各行业的水资源需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实现水资源的有序开发、有限开发、有偿开发和高效可持续利用。
--对水资源过度开发地区以及由于水资源过度开发造成的生态脆弱地区,要通过水资源合理调配逐步退还挤占的生态用水,使这些地区的生态系统功能逐步得到恢复,维护河流和地下水系统的功能。
第二节 能源开发布局
重点在能源资源富集的山西、鄂尔多斯盆地、西南、东北和新疆等地区建设能源基地,在能源消费负荷中心建设核电基地,形成以“五片一带”为主体,以点状分布的新能源基地为补充的能源开发布局框架。
--山西。合理开发煤炭资源,积极发展坑口电站,加快煤层气开发,继续发挥保障全国能源安全的功能。除满足本地区能源需要外,应主要保障京津冀、山东半岛、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陇海、海峡西岸、中原、长江中游等城市化地区及其周边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能源需求。
--鄂尔多斯盆地。以煤炭开采加工和火力发电建设为主,加大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风能开发力度,建设高效清洁大型能源输出地。除满足本地区能源需求外,应主要保障京津冀、山东半岛、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陇海、江淮、海峡西岸、中原、长江中游等城市化地区及其周边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能源需求。
--西南地区。以水电开发为主,加快四川盆地天然气资源开发,有序开发煤炭资源和建设坑口电站,加强煤电外送通道建设,建成以水电为主体的综合性能源输出地。除满足本地区需要外,主要向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长江中游和北部湾等城市化地区输送水电,保障本区域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能源需求。
--东北地区。加强石油勘探,稳定石油产量,加快蒙东大型煤炭基地建设,积极发展坑口电站和风电,加快建设面向东北和华北的能源输送通道。除满足本地区需要外,主要保障京津冀、山东半岛等城市化地区以及本区域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能源需求。
--新疆。适度加大石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的勘探开发,加快能源外输通道建设,加强与中亚国家的能源合作,建设我国重要的能源战略接替区。
--核电。按照整体布局、分步实施的方针,在完善核电安全保障体系的前提下,在一次能源资源匮乏的东中部负荷中心有序布局建设核电基地,逐步形成东中部核电开发带。
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风能,重点在资源丰富的西北、华北和东北以及东部沿海地区布局建设大型风电基地。太阳能,近期重点在光伏产业较发达的山东半岛、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布局建设大型太阳能基地,中远期逐步在河西走廊、兰新线、青藏线、宁夏和内蒙古沙漠边缘等地区建设大型太阳能基地。
第三节 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布局
西部地区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力度,建设一批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促进优势资源转化,积极推进矿业经济区建设;中部地区大力推进矿业结构优化升级,强化综合利用;东部地区重点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挖掘资源潜力;东北地区稳定规模,保障振兴,促进资源型城市持续发展。
--西南地区。合理开发利用攀西钒钛资源,加快技术攻关,进行保护性开发,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把攀西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钒钛产业基地。合理开发利用云南、贵州、广西的铜、铝、铅、锌、锡等资源。提高云南滇中、贵州开阳瓮福磷矿的开发利用水平,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滇黔全国重要的磷化工基地。
--西北地区。合理开发内蒙古包头白云鄂博铁稀土矿,强化稀土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建设全国重要的稀土生产基地。合理开发利用内蒙古、陕西、甘肃、新疆的铜、锌、镍、钼等资源。加强青海、新疆盐湖资源开发,加大对钾、镁、锂、硼等多种矿产综合开发利用的力度,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建设青海柴达木、新疆罗布泊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基地。
--中部地区。合理开发利用山西、河南铝土矿,以及江西、湖南、湖北、安徽的铜、铅、锌、锡、钨等资源。促进山西吕梁太行、湖北鄂东、安徽皖江和江西赣中铁矿的开发利用。做好赣南赣北、湘南钨和稀土的保护性开发。提高湖北宜昌磷矿开发利用水平,发展磷化工深加工产业。
--东北地区。充分挖掘辽宁鞍本铁矿资源潜力,合理开发利用黑龙江、辽宁、吉林的铅、锌、铜、金、钼等资源以及菱镁矿等非金属矿产,积极发展接续产业,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
--东部沿海地区。综合利用好河北承德钒钛磁铁矿、冀东铁金矿、海南铁矿,整顿并合理开发利用山东铁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广东、福建的铜、铅、锌等资源。充分发挥区位优势,更多地利用进口矿产资源支撑经济发展。
第四节 水资源开发利用
--松花江、辽河区。合理开发松嫩平原及三江平原的水资源,保障哈长地区、辽中南地区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农产品主产区对水资源的需求。合理配置区域水资源,改善辽宁中西部、吉林中西部地区水资源短缺状况,逐步解决辽河以及辽东半岛等地区水资源开发过度的问题,退还挤占的生态用水和超采的地下水。
--黄河、淮河、海河区。采取最严格的节水措施,加大水污染治理,强化水资源保护。调整经济布局,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发展,推进京津冀、山东半岛形成节水型产业体系。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适度增加跨流域调水规模,增加生态用水量,扭转黄河、淮河、海河等过度开发的局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
--长江、西南诸河区。长江上游和西南诸河区,要统筹干支流、上中下游梯级开发,加强水资源开发管理。结合水能资源开发,加强水资源控制性工程建设,保障重点开发区域用水需求,解决云贵高原和川渝北部山区缺水问题。长江中游区,要加强节约用水和防污治污,加强对干流和支流、丰水和枯水期水资源统筹调控能力,保障重点开发区域和农业发展、生态用水的需要,合理规划向区域外调水。长江下游区,要加强水环境治理和循环利用,优化空间布局,减少对水空间的占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水平。
--珠江、东南诸河区。适应区域水资源差异大的特点,在严格节水减排基础上,通过加强水源调蓄能力与区域水资源合理配置,保障水资源供给。珠江上游地区要重点解决局部地区工程性缺水问题,中下游地区重点解决河道与河口水生态环境问题。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及海南岛等沿海地区,要提高水资源调配能力,保障城市化地区用水需求,解决季节性缺水。加强珠江三角洲及钱塘江、闽江下游水污染治理,改善生态环境。
--西北诸河区。水资源开发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合理调配区域水资源,加强对塔里木河、吐哈盆地、天山北麓诸河、石羊河、黑河、疏勒河等重要河流和重点地区的生态修复。在逐步改善和恢复河湖生态环境与地下水系统的同时,控制高耗水产业,制止盲目开荒,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篇 保障措施
本规划是涉及国土空间开发的各项政策及其制度安排的基础平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调整完善现行政策和制度安排,建立健全保障形成主体功能区布局的法律法规、体制机制、规划和政策及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一章 区域政策
--科学开发的利益机制
实行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形成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导向机制。
第一节 财政政策
按主体功能区要求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继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奖补力度,引导并帮助地方建立基层政府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增强限制开发区域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能力。中央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标准财政支出测算中,应当考虑属于地方支出责任范围的生态保护支出项目和自然保护区支出项目,并通过明显提高转移支付系数等方式,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特别是中西部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要完善对省以下转移支付体制,建立省级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奖惩机制。对位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团场,黑龙江森工、农垦系统所属局、场的财政政策比照县执行。
--鼓励探索建立地区间横向援助机制,生态环境受益地区应采取资金补助、定向援助、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造成的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加大各级财政对自然保护区的投入力度。在定范围、定面积、定功能基础上定经费,并分清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
第二节 投资政策
一、政府投资
将政府预算内投资分为按主体功能区安排和按领域安排两个部分,实行二者相结合的政府投资政策。
--按主体功能区安排的投资,主要用于支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特别是中西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的发展,包括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移民、促进就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支持适宜产业发展等。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修复工程,每五年统筹解决若干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民生改善、区域发展和生态保护问题,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时序,按年度安排投资数额。优先启动西部地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修复工程。
--按领域安排的投资,要符合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逐步加大政府投资用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比例。基础设施投资,要重点用于加强国家重点开发区域特别是中西部国家重点开发区域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要重点用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特别是中西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农业投资,要重点用于加强农产品主产区特别是中西部农产品主产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建设。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内国家支持的建设项目,适当提高中央政府补助或贴息比例,降低省级政府投资比例,逐步降低市(地)级和县(市)级政府投资比例。
二、民间投资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按照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投资。对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对限制开发区域,主要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
--积极利用金融手段引导民间投资。引导商业银行按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区域信贷投向,鼓励向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提供贷款,严格限制向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提供贷款。
第三节 产业政策
--修订现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一步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鼓励、限制和禁止的产业。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国家鼓励类以外的投资项目实行更加严格的投资管理,其中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按照禁止类进行管理,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编制专项规划、布局重大项目,必须符合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重大制造业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并区分情况优先在中西部国家重点开发区域布局。
--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项目实行不同的占地、耗能、耗水、资源回收率、资源综合利用率、工艺装备、“三废”排放和生态保护等强制性标准。
--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市场允许的情况下,依托能源和矿产资源的资源加工业项目,优先在中西部国家重点开发区域布局。
--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对限制开发区域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要通过设备折旧补贴、设备贷款担保、迁移补贴、土地置换等手段,促进产业跨区域转移或关闭。
第四节 土地政策
--按照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政策,科学确定各类用地规模。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严格控制工业用地增加,适度增加城市居住用地,逐步减少农村居住用地,合理控制交通用地增长。
--探索实行城乡之间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规模要与本地区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规模挂钩。
--探索实行城乡之间人地挂钩的政策,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规模要与吸纳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定居的规模挂钩。
--探索实行地区之间人地挂钩的政策,城市化地区建设用地的增加规模要与吸纳外来人口定居的规模挂钩。
--严格控制优化开发区域建设用地增量;相对适当扩大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农产品主产区建设用地规模,严禁改变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用地用途;严禁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土地的开发建设。
--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标注,严禁改变基本农田的用途和位置。
--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内农牧地的产权关系,使之有利于引导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人口逐步转移。
第五节 农业政策
--逐步完善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的政策,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并重点向农产品主产区倾斜。
--调整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投资、信贷投放结构,保证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大幅度增加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加大中央财政对农产品主产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健全农业补贴制度,规范程序,完善办法,特别要支持增产增收,落实并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做好对农民种粮补贴工作。
--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改善其他主要农产品市场调控手段,充实主要农产品储备,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
--支持农产品主产区依托本地资源优势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根据农产品加工业不同产业的经济技术特点,对适宜的产业,优先在农产品主产区的县城布局。
第六节 人口政策
--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要实施积极的人口迁入政策,加强人口集聚和吸纳能力建设,放宽户口迁移限制,鼓励外来人口迁入和定居,将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流动人口逐步实现本地化,并引导区域内人口均衡分布,防止人口向特大城市中心区过度集聚。
--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要实施积极的人口退出政策
(66),切实加强义务教育、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劳动力跨区域转移就业的能力,鼓励人口到重点开发和优化开发区域就业并定居。同时,要引导区域内人口向县城和中心镇集聚。
--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并综合运用其他经济手段,引导人口自然增长率较高区域的居民自觉降低生育水平。
--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将公共服务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现行户口性质相剥离。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鼓励城市化地区将流动人口纳入居住地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体系,切实保障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享有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同等的权益。
第七节 民族政策
--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要注重扶持区域内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发展,改善城乡少数民族聚居区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促进不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障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继续执行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等优惠政策,加大对民族乡、民族村和城市民族社区发展的帮扶力度。
--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要着力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民生问题和特殊困难。优先安排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业、教育、文化、卫生、饮水、电力、交通、贸易集市、民房改造、扶贫开发等项目,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并支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最大限度地为当地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扩大少数民族群众收入来源。
第八节 环境政策
--优化开发区域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大幅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重点开发区域要结合环境容量,实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较大幅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限制开发区域要通过治理、限制或关闭污染物排放企业等措施,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和环境质量状况达标。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法关闭所有污染物排放企业,确保污染物“零排放”,难以关闭的,必须限期迁出。
--优化开发区域要按照国际先进水平,实行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环境标准。重点开发区域要按照国内先进水平,根据环境容量逐步提高产业准入环境标准。农产品主产区要按照保护和恢复地力的要求设置产业准入环境标准,重点生态功能区要按照生态功能恢复和保育原则设置产业准入环境标准。禁止开发区域要按照强制保护原则设置产业准入环境标准。
--优化开发区域要严格限制排污许可证的增发,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
(67),制定较高的排污权有偿取得价格。重点开发区域要合理控制排污许可证的增发,积极推进排污权制度改革,制定合理的排污权有偿取得价格,鼓励新建项目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限制开发区域要从严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禁止开发区域不发放排污许可证。
--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要注重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建设项目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防范,开发区和重化工业集中地区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改造。限制开发区域要尽快全面实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并实行较高的提取标准。禁止开发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要同步建立完善的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研究开征适用于各类主体功能区的环境税。积极推行绿色信贷
(68)、绿色保险
(69)、绿色证券
(70)等。
--优化开发区域要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厉行节水,合理配置水资源,控制用水总量增长,加强城市重点水源地保护,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环境。重点开发区域要合理开发和科学配置水资源,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在加强节水的同时,限制排入河湖的污染物总量,保护好水资源和水环境。限制开发区域要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适度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全面节水,满足基本的生态用水需求,加强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禁止开发区域严格禁止不利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水资源开发活动,实行严格的水资源保护政策。
第九节 应对气候变化政策
--城市化地区要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积极发展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大能源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技术开发和应用力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优化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布局,建设低碳城市,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
--农产品主产区要继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结构和种植制度调整,选育抗逆品种,遏制草原荒漠化加重趋势,加强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减缓农业农村温室气体排放,增强农业生产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积极发展和消费可再生能源。
--重点生态功能区要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风沙源治理、防护林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与恢复等,增加陆地生态系统的固碳能力。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充分利用清洁、低碳能源。
--开展气候变化对海平面、水资源、农业和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严格执行重大工程气象、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提高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重大海洋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加强自然灾害的应急和防御能力建设。
--沿海的城市化地区要加强海岸带保护,在经济、城镇、基础设施等的布局方面强化应对海平面升高的适应性对策。
第十二章 绩效考核评价
--科学开发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并有利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要强化对各地区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的评价,增加开发强度、耕地保有量、环境质量、社会保障覆盖面等评价指标。在此基础上,按照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有效引导各地区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
第一节 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优化开发区域。实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先的绩效评价,强化对经济结构、资源消耗、环境保护、自主创新以及外来人口公共服务覆盖面等指标的评价,弱化对经济增长速度、招商引资、出口等指标的评价。主要考核服务业增加值比重、高新技术产业比重、研发投入经费比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用水量、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取水量、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产出率、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率、“三废”处理率、大气和水体质量、吸纳外来人口规模等指标。
--重点开发区域。实行工业化城镇化水平优先的绩效评价,综合评价经济增长、吸纳人口、质量效益、产业结构、资源消耗、环境保护以及外来人口公共服务覆盖面等内容,弱化对投资增长速度等指标的评价,对中西部地区的重点开发区域,还要弱化吸引外资、出口等指标的评价。主要考核地区生产总值、非农产业就业比重、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用水量、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取水量、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率、“三废”处理率、大气和水体质量、吸纳外来人口规模等指标。
--限制开发区域。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实行农业发展优先的绩效评价,强化对农产品保障能力的评价,弱化对工业化城镇化相关经济指标的评价,主要考核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民收入等指标,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投资、工业、财政收入和城镇化率等指标。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强化对提供生态产品能力的评价,弱化对工业化城镇化相关经济指标的评价,主要考核大气和水体质量、水土流失和荒漠化治理率、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植被覆盖度、草畜平衡、生物多样性等指标,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投资、工业、农产品生产、财政收入和城镇化率等指标。
--禁止开发区域。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按照保护对象确定评价内容,强化对自然文化资源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情况的评价。主要考核依法管理的情况、污染物“零排放”情况、保护对象完好程度以及保护目标实现情况等内容,不考核旅游收入等经济指标。
第二节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主要目标能否实现,关键在于要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并有利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要加强部门协调,把有利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考核办法有机结合起来,根据各地区不同的主体功能定位,把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主要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训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六篇 规划实施
本规划是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在各类空间规划中居总控性地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调整完善区域规划和相关政策,健全法律法规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严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组织实施。
第十三章 规划实施
--共建我们美好家园
第一节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充分做好本规划与各区域规划以及土地、环保、水利、农业、能源等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机衔接,实现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统一、协调;负责指导并衔接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编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编制区域规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负责研究并适时将开发强度、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等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负责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期评估和规划修订;负责组织提出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规划体制改革方案。
科技部门。负责研究提出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科技规划和政策,建立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创新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编制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规划。
监察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并有利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负责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本规划明确的财政政策方向和原则制定并落实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财政政策。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制定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土地政策并落实用地指标;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明确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等;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确定重点勘查区域。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编制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相关政策;负责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组织国务院交办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
水利部门。负责编制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及防洪减灾、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规划,制定相关政策。
农业部门。负责编制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农牧渔业发展和资源与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规划,制定相关政策。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导人口合理有序转移的相关政策。
林业部门。负责编制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制定相关政策。
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法律法规。
地震、气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震、气象等自然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规划或区划,参与制定自然灾害防御政策。
海洋部门。负责根据本规划组织编制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划,根据需要组织修订能源、交通等专项规划和主要城市的建设规划。
第二节 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编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本规划确定的开发原则和以下具体原则,编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并组织实施。
--省级主体功能区原则上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四类,也可根据国土空间评价划分为三类,但应有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应区分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
--对辖区内国家层面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必须确定为相同类型的区域。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要明确国家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的范围和面积,并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范围须覆盖所辖全部陆地国土空间和海域。根据实际情况,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可独立编制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
--省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西部地区荒漠化面积很大、但有少量面积绿洲农业的县级行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或重点生态功能区。
--把握好四类主体功能区占辖区总面积的比例,特别要控制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占辖区总面积的比例。
--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应相对集中分布,避免遍地开花。
--对优化开发区域应强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方面的目标要求,对重点开发区域应强化工业化城镇化方面的目标要求,对农产品主产区应强化农业发展优先的目标要求,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目标要求。对各类主体功能区都要提出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方面的目标要求。
--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密集、开发强度较高、资源环境问题更加突出的地区,原则上应确定为优化开发区域。
--对位于国家重点开发区域范围内、开发强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特大城市,应按照优化开发的原则,在产业准入、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把握开发时序,对重点开发区域可开发的国土空间,要明确提出近期、中期和远期分阶段的开发要求,并在今后的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进一步落实。
--沿海地区陆地主体功能区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要相互衔接,主体功能定位要相互协调。
--根据国土空间评价结果可作为重点开发区域但近期不宜重点开发的地区,原则上应先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
(71)。
--天然林保护地区、退耕还林还草地区、草原退化、沙化、碱化地区、荒漠化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等,原则上应确定为重点生态功能区。
--农业资源条件好、增产潜力大、关系国家农产品供给安全的地区,原则上应确定为农产品主产区。
--不具备大规模开发条件且面积较小、人口较少的海岛,原则上应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
--依法设立的省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应确定为禁止开发区域。
--具有较高生态价值或文化价值,但尚未列入法定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的地区,可确定为禁止开发区域。
--蓄滞洪区,重要水源地以及湖泊、水库上游集水区,距离湖岸线一定范围的区域,应确定为限制开发或禁止开发区域。
--对其他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一定标准确定为禁止开发区域。
二、推动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
--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各项政策,在省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
--负责落实省级财政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投资。
--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国家层面主体功能区的区域规划及相关规划。
三、指导和检查所辖市县的规划落实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所辖市县落实本辖区在国家和省级层面主体功能区中的主体功能定位和相关的各项政策措施;负责指导所辖市县在市县功能区划分中落实主体功能定位和开发强度要求;负责指导所辖市县在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土地管理、人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中遵循全国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各项要求。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落实情况,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及时发现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纠正,保证规划的切实落实。
第三节 监测评估
建立覆盖全国、统一协调、更新及时、反应迅速、功能完善的国土空间动态监测管理系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分析和评估。
--开展国土空间监测管理的目的是检查落实各地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实施情况,包括城市化地区的城市规模、农产品主产区基本农田的保护、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改善等情况。
--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国土空间监测管理的依据。国土空间动态监测管理系统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建设和管理。
--国土空间动态监测管理系统以国土空间为管理对象,主要监测城市建设、项目开工、耕地占用、地下水和矿产资源开采等各类开发行为对国土空间的影响,以及水面、湿地、林地、草地、海洋、自然保护区、蓄滞洪区的变化情况等。
--加强对地观测技术在国土空间监测管理中的运用,构建航天遥感、航空遥感和地面调查相结合的一体化对地观测体系,全面提升对国土空间数据的获取能力。在对国土空间进行全覆盖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对国家层面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整合国家基础地理框架数据,建立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各类空间信息之间测绘基准的统一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
(72)和“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
(73)等电子政务建设成果,加快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互联互通的地理空间信息基础平台。
--加强对水资源、水环境、土壤环境的监测,不断完善水文、水资源、土壤环境、水土保持等监测网络建设,将水资源、水环境、土壤环境跟踪监测数据作为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评估、调整的重要依据。
--转变对国土空间开发行为的管理方式,从现场检查、实地取证为主逐步转为遥感监测、远程取证为主,从人工分析、直观比较、事后处理为主逐步转为计算机分析、机助解译、主动预警为主,提高发现和处理违规开发问题的反应能力及精确度。
--建立由发展改革、国土、建设、科技、水利、农业、环保、林业、中科院、地震、气象、海洋、测绘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协同有效的国土空间监测管理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对相关领域的国土空间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探索建立国土空间资源、自然资源、环境及生态变化情况的定期会商和信息通报制度。
--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应根据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进行科学布局,并根据不同的监测重点建设相应的监测设施,如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要重点监测城市建设、工业建设等,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要重点监测生态环境、基本农田的变化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地区性的国土空间开发动态监测管理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对本地区的国土空间变化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分析。
--建立主体功能区规划评估与动态修订机制。适时开展规划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需要调整的规划内容或对规划进行修订的建议。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都能全面了解本规划,使主体功能区的理念、内容和政策深入人心,从而动员全体人民,共建我们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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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空间,是指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是国民生存的场所和环境,包括陆地、陆上水域、内水、领海、领空等。
(2)党的十七大要求到2020年基本形成主体功能区布局。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对编制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
(3)战略性,指本规划是从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对未来国土空间开发作出的总体部署。基础性,指本规划是在对国土空间各基本要素综合评价基础上编制的,是编制其他各类空间规划的基本依据,是制定区域政策的基本平台。约束性,指本规划明确的主体功能区范围、定位、开发原则等,对各类开发活动具有约束力。
(4)我国陆地国土空间中,山地约占33%,高原约占26%,盆地约占19%,平原约占12%,丘陵约占10%。
(5)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指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6)据2005年全国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复查,64.7%的水力资源集中在四川、云南和西藏。
(7)化石能源主要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油砂油、页岩油等。
(8)2008年全国查明矿产资源储量中,77%的煤炭资源集中在山西、内蒙古、陕西和新疆,75.9%的铁矿资源集中在辽宁、四川、河北、安徽、山西、云南、山东和内蒙古,62.4%的铜矿资源集中在江西、西藏、云南、内蒙古和山西。
(9)经济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必然要落到具体的国土空间。从国土空间的角度观察,工业化城镇化就是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转化为城市化空间的过程。
(10)生态系统是指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在各种生物之间以及生物群落与其无机环境之间,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而相互作用的一个统一整体。
(11)目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174万平方公里,石漠化面积12.96万平方公里,退化、沙化、碱化草地达135万平方公里。
(12)2008年全国有地下水降落漏斗222个,其中浅层133个,深层78个,岩溶11个,主要分布在华北、华东地区。
(13)空间结构形成后很难改变,特别是农业空间、生态空间等变为工业和城市建设空间后,调整恢复的难度和代价很大。
(14)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把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和要求落实到具体空间单元的开发利用工作中,明确每个地区的主体功能定位以及发展方向、开发方式和开发强度。
(15)开发通常指以利用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也可以指发现或发掘人才、发明技术等活动。发展通常指经济社会进步的过程。开发与发展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资源开发、农业开发、技术开发、人力资源开发以及国土空间开发等会促进发展,但开发不完全等同于发展,对国土空间的过度、盲目、无序开发不会带来可持续的发展。
(16)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退田还湖等,一定意义上就是将以提供农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地区,恢复为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地区,是对过去开发中主体功能错位的纠正。
(17)在农业社会,很多地区可以做到“一方水土养活一方人”。但在工业社会,达到较高的消费水平后,有些地区就很难做到“一方水土养富一方人”。
(18)技术进步可以提高一定国土空间的承载能力,但国土空间总量、环境容量、绿色开敞空间是技术进步不能完全解决的。
(19)开发强度指一个区域建设空间占该区域总面积的比例。建设空间包括城镇建设、独立工矿、农村居民点、交通、水利设施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等空间。
(20)空间结构是指不同类型空间的构成及其在国土空间中的分布,如城市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的比例,以及城市空间中城市建设空间与工矿建设空间的比例等。
(21)生态产品指维系生态安全、保障生态调节功能、提供良好人居环境的自然要素,包括清新的空气、清洁的水源和宜人的气候等。生态产品同农产品、工业品和服务产品一样,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需的。生态功能区提供生态产品的主体功能主要体现在:吸收二氧化碳、制造氧气、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水质、防风固沙、调节气候、清洁空气、减少噪音、吸附粉尘、保护生物多样性、减轻自然灾害等。一些国家或地区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实质是政府代表人民购买这类地区提供的生态产品。
(22)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禁止开发区域以自然或法定边界为基本单元,分布在其他类型主体功能区域之中。
(23)城市空间,包括城市建设空间、工矿建设空间。城市建设空间包括城市和建制镇居民点空间。工矿建设空间是指城镇居民点以外的独立工矿空间。
农业空间,包括农业生产空间、农村生活空间。农业生产空间包括耕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包括农业设施和农村道路)空间。农村生活空间即农村居民点空间。
生态空间,包括绿色生态空间、其他生态空间。绿色生态空间包括天然草地、林地、湿地、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其他生态空间包括荒草地、沙地、盐碱地、高原荒漠等。
其他空间,指除以上三类空间以外的其他国土空间,包括交通设施空间、水利设施空间、特殊用地空间。交通设施空间包括铁路、公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等占用的空间。水利设施空间即水利工程建设占用的空间。特殊用地空间包括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宗教等占用的空间。
(24)退耕还水就是在严重缺水地区,通过发展节水农业以及适度减少必要的耕作面积等,减少农业用水,恢复水系平衡。
(25)据点式开发,又称增长极开发,是指对区位优势明显、资源富集等发展条件较好的地区,突出重点,点状开发。
(26)我国国土面积广大,但相当一部分国土空间并不适宜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到2020年全国国土空间开发强度控制在3.91%是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并以全部陆地国土空间测算的,若扣除不适宜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面积,开发强度将大大超过3.91%。
(27)陆桥通道为东起连云港、西至阿拉山口的运输大通道,是亚欧大陆桥的组成部分。
(28)集中均衡式经济布局是指小区域集中、大区域均衡的开发模式。亦即在较小空间尺度的区域集中开发、密集布局;在较大空间尺度的区域,形成若干个小区域集中的增长极,并在国土空间相对均衡分布。这是一种既体现高效,又体现公平的开发模式。
(29)提出优化开发区域,既是针对一些人口和经济密集的城市化地区存在过度开发隐患,必须优化发展内涵的迫切要求,更是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增强我国国家竞争力的战略需要。
(30)环渤海地区地势较为平坦,以海拔100米以下的平原和500米以下的丘陵为主。开发强度较高,未来可作为建设用地的土地资源较为紧张。人均水资源量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1/3。水资源利用已处于过载状态,地下水超采十分严重,形成了大面积地下水漏斗。大气环境质量一般,二氧化硫排放相对较少,污染主要发生在局部地区取暖季节,除辽中南地区以外,大部分地区二氧化硫环境容量尚有剩余。地表水环境质量很差,化学需氧量排放已超过水环境容量,水污染问题突出。气候属暖温带半湿润、湿润气候,四季分明,光热资源充足,降水集中在夏季,雨热同期。丘陵地区的水土流失、平原地区的风蚀都较为严重。受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影响,旱涝灾害潜在威胁较大,尤以春旱最为严重,滨海地区风暴潮和海水入侵也时有发生。
(31)长江三角洲地区以海拔低于100米的长江三角洲平原和杭州湾滨海平原为主体,地势起伏平缓。开发强度较高,未来可作为建设用地的土地资源十分缺乏。水资源丰富,但水污染突出,地下水超采严重,形成了大范围地下水漏斗。大气环境与水环境质量问题较为突出。二氧化硫排放超过大气环境容量,仅在区域东北与东南沿海部分地区尚有剩余容量。化学需氧量排放也已经超过水环境容量,京杭运河沿线超载较为严重。气候冬温夏热、四季分明,降水丰沛。河湖水系发达,受洪水灾害威胁较为严重。土壤以红壤和黄壤为主,抗侵蚀能力较弱,加之降水强度大,土地开发利用不当易引起土壤侵蚀。
(32)珠江三角洲地区主要为河口三角洲冲积平原,海拔多在50米以下,地势平缓,有零星小山丘分布。开发强度较高,未来可作为建设用地的土地资源严重缺乏。水资源总量丰富,但随着用水量的不断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污水排放量大,河网水污染严重。枯季河流水位降低,海水倒灌,咸潮上溯,对供水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大气环境与水环境质量总体较差。二氧化硫排放超过大气环境容量,仅在南部沿海市县尚有剩余容量。化学需氧量排放已超过水环境容量。以南亚热带气候为主,夏热冬暖,热量丰富,雨量丰沛,降水强度大,沿海地区经常受台风和风暴潮的袭扰。生物资源较为丰富,森林覆盖率高。代表性土壤为赤红壤,抗侵蚀能力差。
(33)提出重点开发区域,既是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拓展经济持续发展空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减轻优化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人口、资源、环境压力的需要。
(34)冀中南地区位于华北平原腹地,地势平坦,可利用土地资源丰富。大部属海河流域的子牙河、大清河水系,人均水资源较少,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较高,存在一定程度的地下水超采。大气环境质量较好,大部分地区不存在二氧化硫排放超过大气环境容量问题。水资源总量较少,水环境质量相对较差,整体水污染情况较为严峻。自然灾害危险性较低,生态系统稳定性较强。
(35)太原城市群地区位于山西省中部,属于黄土高原东部的盆地地形,地势相对平坦,可利用土地资源相对丰富。属汾河流域,人均水资源量在500立方米左右,开发利用率较高,存在一定程度的地下水超采问题。大气环境质量整体较好,除太原等中心城市外,大部分地区二氧化硫排放超过大气环境容量问题不严重。水资源总量较少,水环境质量相对较差,整体水污染情况较为严峻。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土壤侵蚀脆弱性较高。各类自然灾害的危险性总体较低。
(36)呼包鄂榆地区沿黄河呈条带状分布,地势平缓,地貌类型为河流谷地。土地资源相对丰富,开发强度相对较低。降水较少,本地水资源短缺,农业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80%以上。大气环境质量总体较差,部分城市二氧化硫排放超过环境容量,中部地区尚有剩余的二氧化硫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总体差,化学需氧量排放已经重度甚至极度超过水环境容量。属温带大陆季风性气候,气温变化大。生态环境脆弱,开发不当易加剧水土流失和沙尘暴。自然灾害主要是干旱、沙尘以及风灾。
(37)哈长地区地形开阔地势平坦,地貌类型为平原。土地资源丰富,开发强度相对较低。水资源比较丰富,但部分城市严重缺水。大气环境与水环境质量总体较好,大部分地区二氧化硫与化学需氧量的排放基本没有超过环境容量,但松花江干流水质污染严重。冬季漫长寒冷,地表积雪时间长。季节冻土发育,阻碍地表水下渗,草甸化与沼泽化现象显著。夏季气温较高,降水集中,部分地区易出现洪涝灾害。
(38)东陇海地区地貌类型多样,山地、丘陵、平原、滩涂、河湖等均有分布,总体上平原及丘陵面积较大。拥有大量可供开发的低产盐田和未利用滩涂,未来可作为建设用地的土地资源较为丰富。年均降水较多,可利用水资源较为丰富,能够满足工农业用水需求。生态环境状况总体良好。临海地带潮流通畅,风速大,水气环境的扩散和自净能力较强。广袤的滩涂湿地具有调节气候、减缓洪水灾害和净化环境等功能。
(39)江淮地区地形以平原、丘陵为主,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温和湿润,日照充足,四季分明。开发强度相对较高,可利用土地资源具有一定潜力。属于长江流域中下游和淮河流域中游,雨量充沛,水资源较为丰富。总体环境质量较好,大部分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未超载。长江干流安徽段大气环境和水环境质量总体较好,淮河干流安徽段整体水质轻度污染,巢湖湖区水质为中度污染,酸雨主要分布在沿江地区。
(40)海峡西岸地区沿海岸线呈狭长带状分布,地势由内陆向海岸倾斜,起伏较大,地貌类型主要为低山丘陵和滨海平原。开发强度普遍较高,可作为建设用地的土地资源较为短缺。位于东南诸河流域,雨量丰沛,水资源相对丰富,但河流多为山区独流入海小河流。大气环境与水环境质量总体较好,但南部少数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有一定程度超载。跨中亚热带和南亚热带两个自然地理带,气候温暖湿润,四季常青,夏季多台风,常有暴雨发生。植被种类丰富,植被季相变化不明显。赤红壤为本区代表性土壤。
(41)中原地区地势起伏相对平缓,以平原和黄土丘陵为主。开发强度相对较高,可利用土地资源尚有一定潜力。水资源比较短缺,但过境水资源比较丰富。大气环境质量总体一般,西部的二氧化硫排放已超过大气环境容量,东部尚有一定容量。水环境质量总体较差,化学需氧量排放已超过水环境容量,黄河沿线超载程度较重。属北亚热带与暖温带过渡区气候,具有四季分明、雨热同期、复杂多样的特点。降水集中,分配不均,旱涝灾害严重。
(42)长江中游地区地势起伏相对平缓,地貌类型以平原、缓岗和丘陵为主。开发强度不高,未来可作为建设用地的土地资源较为丰富。水资源丰富,能够满足区内用水需要。但水污染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湘江污染比较严重。大气环境与水环境质量总体较差,大部分地区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超过环境容量。属亚热带湿润气候,光照充足,热量丰富,无霜期长,降水丰沛,四季变化明显。降水和温度的年际变化大,常出现干旱洪涝、低温冷寒、春秋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
(43)“绿心”是指城市群中心区域的农林地、水面等农业和自然生态景观,具有防止城市无序蔓延,保护农业发展和区域生态环境的功能。
(44)北部湾地区地势起伏相对平缓,主要为盆地、缓岗丘陵和滨海平原。开发强度较低,可作为建设用地的土地资源较为丰富。雨量充沛,水资源较丰富但分布不均,利用率不高,南部沿海河流源短流急,调蓄能力较低。大气环境与水环境质量总体一般,部分地区二氧化硫排放轻微超载,水环境基本没有超载,但应重视近海海域保护。热量丰富,雨热同期,降水丰沛,干湿季分明。水热资源较丰富,生物资源种类多,植被类型主要为热带季雨林,土壤类型为赤红壤。
(45)成渝地区以平原、坝地、丘陵和中低山地为主。开发强度相对较高,可利用土地资源具备一定潜力。水量比较丰富,水资源保障程度较高。成都平原灌溉农业发达,用水量大,在干旱年份缺水季节易出现水资源紧张状况。成都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总体一般,水环境质量较差,部分河段化学需氧量排放存在不同程度超载。重庆地区大气环境与水环境承载力较低,二氧化硫排放严重超过大气环境容量,南部县市化学需氧量排放存在不同程度超载。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热量丰富,雨量充沛,雨热同期。土壤类型多样,平原以灰色及灰棕色潮土为主,低山及丘陵为紫色土。
(46)黔中地区位于贵州省中部,大部分地区属云贵高原的喀斯特丘陵地貌,城镇基本分布在山间平地(坝子),可利用土地资源较少,但现有开发强度也不高。位于乌江流域,水资源十分丰富。由于地处山区,空气流动性较弱,大气环境质量一般,二氧化硫排放超过大气环境容量较为严重。水环境质量相对较好,除中心城市外,基本不存在水污染超载问题。大部分地区处在石漠化敏感地区,生态系统较为脆弱,需要保护部分山区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要生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