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司法行政机关干部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今后凡从事第二职业的,必须予以查处。
三、实现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要把反腐败和整顿机关作风结合起来,把廉政建设和加强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把廉政和勤政结合起来,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反腐败斗争,不搞群众运动,不搞人人过关,不搞大轰大擂。要注意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化建设:
1抓紧制定、修订行业收费标准和不准收费的规定,并公布于众,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2对司法行政系统所属企业的管理,特别是特殊项目的管理要作出规定,对已有的规定,要根据目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予以修改、补充和重新制定。
3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管理,特别是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方面的管理作出规定,以便加强管理。
4要使机关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定和完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办公守则等工作规范,以堵塞漏洞,改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建立勤政廉政的监督机制,健全和完善对领导干部、掌握人财物单位管理的监督。
6要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机构、政法院校和劳改、劳教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民主生活制度,加强党的监督,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更好地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7加强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监督机制。
8按照司法部1992年4月2日发布的《司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试行)》,将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具体化。
四、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查出的问题
要正确区分是与非的界限、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违纪与违法的界限、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新出现的问题,要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分清是非,明确界限,规范行为,既起防范作用,又起到关口前移的作用,把工作做在前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严格掌握政策。对腐败分子决不手软,对一般工作上的失误和管理上的漏洞所造成的问题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作为腐败问题处理。要注意保护领导干部勇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爱护敢想敢干、勇于实践,但在实践中出现某些失误的同志。要帮助他们总结经验教训,鼓励他们继续前进。对改革中出现的一时看不准的问题,要慎重处理,不要轻率作出决定。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下,按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贯彻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