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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严格禁止乱收费乱集资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严格禁止乱收费乱集资的通知
(1993年8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去年下半年以来,有些劳改、劳教单位,以搞活经济和解决经费困难为名,对犯人、劳教人员及其家属,搞了一些有悖于法律和政策的收费、集资。据初步了解,计有:减刑、工本费、招待费;假释保证金、抵押金,包括考察费、手续费、工本费;保外就医保证金、抵押金,包括考察费、手续费、工本费;超范围(地区)收押费;超人数(指标)收押费;接见费;服务费(包括茶水、饮料);非直系亲属接见费;非接见日接见费;提前解教手续费、工本费;教育管理费;请假误工费;贡献费(引进项目、资金、捐款、赞助等,并以此评记奖分,与减刑挂钩)等等。这些不同名目的收费、集资,已在社会上引起了恶劣的影响,任其发展下去,必将造成严重后果。
  为维护司法行政机关的声誉,保证司法行政干警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经研究,现将严格禁止乱收费、乱集资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乱收费、乱集资的危害性。乱收费、乱集资,不仅增加了群众的负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容易导致放纵坏人,腐蚀干警,破坏党群关系。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机关、执法部门,搞乱收费、乱集资,其危害更大,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公正性、有效性和严肃性,影响着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最近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近日下发的《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廉政建设的决定》,统一思想,认清危害,把严格禁止乱收费、乱集资作为当前反对腐败,纠正不正之风,加强廉政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抓出成效。
  二、联系实际,狠抓落实。对本通知已公布的严格禁止的收费项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检查、抓落实,各单位要坚决执行,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或变相收费。对已经搞的单位,要令其立即停止,限期清理、清退。同时,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单位涉及收费项目的文件和收费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并一律停止执行。今后,有关必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司法部统一作出规定。对允许收费的项目,要严格按标准执行,决不允许随意自行扩大范围和标准。
  三、严明法纪,确保政令畅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单位要把清理制止乱收费、乱集资问题作为一项紧急任务,摆上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积极进行有效的督促查办。对那些态度坚决,及时清理,见到实效的单位要大力宣传鼓励;对那些行动迟缓、清理不力者,要给予批评,督促其限期落实;对那些阳奉阴违,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者,要坚决查办,从严处理。对因乱收费造成恶性事件和恶劣影响的当事人、有关领导者要依法追究责任,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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