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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6日)宣布失效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民委发[20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九五”期间确定的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的企业因改组、改制等原因,名称发生了变化,有的企业因效益较差已破产或不再生产民族特需用品。为保证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供应,根据国务院对国家民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请示》(民委报[2000]450号)的批示精神和对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现就依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重新核定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民委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共同协商,取得共识。
  二、要严格依据《目录》进行核定,认真填写附件。上报企业所生产的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名称不得超出《目录》所确定的范围,严禁添加和杜撰新的产品目录。其中,民族药定点生产企业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并征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三、坚持“选强择优”的原则。上报的定点企业要选择能维持正常经营,效益较好,能确保完成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任务的企业。上报企业若属于集团公司性质,只能上报具体生产特需用品的法人企业。本着选强择优、精简数量的原则,各地要尽可能地控制本省的定点生产企业数量,核定上报的企业数不得超过“九五”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点企业的数量。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9号)精神,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暂不列入此次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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