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
([1994]外经贸法发第43号 1994年6月28日)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
现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章制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章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规章制定科学化、规范化,健全外经贸部立法制度,根据国务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经贸部规章的起草、审议、发布、实施、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由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制定、以一定形式公开发布、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章不得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五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章:
一、政策性文件;
二、内部工作制度、规则;
三、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规划和起草
第六条 规章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
第七条 编制规章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提出立法建议,经条约法律司(以下简称条法司)汇总和协调,报部党组会或部长办公会审定。
规章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条法司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