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不法行为的通知
(1994年6月27日
[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工贸公司:
今年以来,我国外贸出口呈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新的《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简化了出口退税手续,方便了出口企业及时退税,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外贸出口的发展。但据一些地方反映和我部调查了解,最近发现少数出口企业违反正常的外贸经营程序,“四自、三不见”的业务现象有所抬头,某些地区出现不法分子勾结、串通企业和有关部门,采取使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真专用发票填写虚假的进项和销项税额等手段,达到少缴税、多退税的目的。部分出口企业被骗受损成为骗税分子利用的工具,直接影响到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出口贸易的发展。为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骗退税行为,维护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利益,更好地促进今年外贸出口任务的完成,特再次将《
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公司要充分认识到当前一些地区和少数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在出口企业中深入开展法制观念和全局观念教育,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退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把防止本地区(公司)的出口企业骗取退税行为的发生作为一项大事来抓。各监察、纪检、审计、财务及业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并密切与税务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工作。
二、各出口企业要端正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靠苦练内功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要依法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不得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收购、成交出口产品。
三、各出口企业要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财务、单证流转等规章制度;企业的办税员要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审核工作,增强防止骗税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