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进出口商品国内价格管理的通知
([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201号
1994年3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对外贸易中心:
最近,国务院发出《关于
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4]15号),要求对物价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为做好外贸企业的物价检查工作,各地方、各企业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在一九九四年六月底以前,对本单位的物价工作做一次全面自查。凡是不符合国家价格管理政策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物价部门的价格检查工作要积极予以配合。对价格政策界限不明确的,要及时上报外经贸部,由我部与国家计委协调。请各地方、各企业在今年七月底以前,将物价自查的情况书面报部(联系单位:计划财务司,电话:5198642)。同时,为配合国家控制物价上涨的需要,保持进出口商品国内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持对外贸易的经营秩序,促进外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完成1000亿美元出口计划任务,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是实行代理制的进口商品,其外贸拨交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汇率、关税、增值税折算人民币作价。外贸企业的代理手续费仍由外贸与订货企业自行协商,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代理手续费原则上只能收取人民币,不收取外汇。
二、凡实行自营的出口商品,其国内收购价格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价格,不得擅自突破国家规定价格,不得抬价抢购,不得变相涨价,不得借税制改革“搭车”提价。
三、凡国内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进出口商品的国内价格继续由企业按照国内外市场供求情况,随行就市,自行定价。
四、外贸企业从事国内生产、经营的,凡是国家规定价格的,必须严格执行;凡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企业按照国内市场供求状况,随行就市,自行定价。
附件:如文
附件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