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全面清理地方外经贸内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994]外经贸法发第82号 1994年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
为增加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制度的透明度,尽快恢复我国“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履行中美市场准入谅解备忘录中我国所承诺的义务,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决定对地方性的对外经济贸易内部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的
通过清理,公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现行的对外经济贸易内部规范性文件,使全国的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制度达到“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要求的透明程度,并做到今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一律不得制定和下发地方性对外经济贸易内部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范围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下发的对外经济贸易内部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独或联合下发的对外经济贸易内部规范性文件。
上述对外经济贸易内部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下发的并在本地区内执行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规定,地方税收或收费,或影响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其它进出口活动的所有未公开的内部文件。
三、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清理工作,并由各级经贸委(厅、局)组成清理小组,专门负责本地区的清理工作。
四、清理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于今年5月20日前必须完成清理工作。
五、清理要求
(一)经清理后不再执行的,或与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或各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相抵触的对外经济贸易内部文件要一律废止。可以内部废止,也可以公开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