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内容更正的通知
([1993]外经贸政发第602号
1993年1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工贸公司,本部各直属单位,各总公司:
我部印发的《
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外经贸政发第343号)第
二十七条、第
三十一条内容有误,现作如下更正:
一、原第二十七条:“企业总经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任免(委任、聘任、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任免(委任、聘任、解聘)或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资格审查和授权后由总经理任免(聘任、解聘)。经批准,大型集团企业,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主要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推荐,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按规定的程序聘任或解聘。”
现更正为:“企业总经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任免(委托、聘任、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任免(委任、聘任、解聘)或经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资格审查和授权后由总经理任免(聘任、解聘)。大型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原第三十一条:“企业有权根据需要,设置企业内专业技术职务。国家统一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其聘任办法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