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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6日)宣布失效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民办发(20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安徽省不发):

  国务院已经同意国家民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延长“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请示》(民委报[2000]450号),批准“十五”计划期间对民贸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继续实行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技改贷款贴息和税收优惠等政策。请你们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牵头的责任,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民族地区商品流通渠道的通畅,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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