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为解决上述竞争问题,根据
《反垄断法》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于5月11日向申报方提出了竞争关注,申报方提出了就竞争关注提交相应解决方案的意向。5月13日、5月17日、5月18日和5月20日,商务部就申报方提交的解决方案与其进行了数轮商谈。5月20日,申报方提出了减少该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上述解决方案可以减少该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接受了申报方提出的上述解决方案。
四、审查决定
商务部认为,乌钾吸收合并谢钾的经营者集中可能对中国氯化钾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为了减少该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决定对该项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经营者自本公告之日起可以实施集中,但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合并后的公司应继续保持目前的氯化钾销售做法和程序,交易后继续以直接贸易方式对中国市场销售氯化钾,并继续通过铁路运输和海上运输方式为中国市场稳定可靠、尽心尽力地供应氯化钾产品。
(二)合并后的公司应一如既往地为中国市场提供种类齐全和数量充足的氯化钾产品,包括氧化钾含量为60%和62%的氯化钾产品(包括白色的白钾和粉色的红钾)。此外,合并后的公司应一如既往地供应中国用户,在种类和数量上满足其在农业、工业和特殊工业用途在内的各种用途。
(三)合并后的公司应维持惯常的协商程序,价格谈判应充分考虑与中国客户交易的历史情况与现状,以及中国市场的特殊性。惯常的协商包括现货销售(按每笔交易或按月度)或合同销售(半年或年度)而进行的价格协商。
(四)自审查决定生效之日起的每半年或应商务部要求,合并后的公司应向商务部汇报履行承诺的情况。 商务部有权对限制性条件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合并后的公司应当根据商务部对本案适用的相关规定,委托监督受托人对其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合并后的公司如有任何违反上述限制性条件的行为,商务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