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工作人员负责填写,并在填表人一栏签名;
2、任职回避制度颁布后已不在《规定》所限地域内从事律师职业的请在“情况说明”一栏中注明;
3、院级领导干部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填表后送所在法院院长审核并签名,其他人员填表后送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名;
4、本表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附件2:
本院及辖区法院拟实行任职回避的人员名册
(共 页)
填报单位(盖章) 院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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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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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性别 │ 所在法院和部门 │ 职务 │ 姓名 │与本人 │所在律师事务 │ 备注 │
│ │ │ │ │ │关系 │ 所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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