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2011]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
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三)审核公示。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要指定专人对个人申报情况进行汇总登记、初步审核,并在本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初步审核发现的问题和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组织人事部门要进行核查,必要时还可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