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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江西井冈山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江西井冈山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办函〔2011〕23号 2011年3月14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江西井冈山出口加工区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在江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江西井冈山出口加工区,规划面积2.25平方公里,共分为两个区块。区块一规划面积1.16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火炬大道、南至城南大道以北200米、西至创新大道、北至京九大道;区块二规划面积1.09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拓展大道、南至城南大道以北200米、西至火炬大道、北至京九大道。(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江西井冈山出口加工区实行分期开发,一期开发建设面积控制在1.16平方公里以内。待确无发展空间后再进行二期开发建设。
  三、江西省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出口加工区建设的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四至范围和规划用途对江西井冈山出口加工区进行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四、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指导,支持江西井冈山出口加工区建设。

  附件:江西井冈山出口加工区界址点坐标表

区块

界址点号

X坐标

Y坐标

区块一

J01

2990249.118

38592919.022

J02

2990244.418

38594239.576

J03

2989360.794

38594236.437

J04

2989365.474

38592921.490

区块二

J01

2990244.134

38594319.575

J02

2990239.761

38595548.193

J03

2989356.138

38595544.520

J04

2989360.509

38594316.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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