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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浙江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为调动各市、县(市)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的积极性,省级财政建立了激励机制,安排了11亿元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分配不与各地义务教育债务余额挂钩,而是根据财力状况、学生人数、在用校舍面积等客观因素确定,没有义务教育债务或已主动化解完义务教育债务的市、县(市)也能得到上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为鼓励和支持浙江化债,中央财政也安排了2.53亿元的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上级奖补资金要全额用于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已全面完成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的市、县(市),上级奖补资金可用于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或偿还其他基础教育债务。2007-2009年,省以上财政已兑现奖补资金10.13亿元。在上级激励政策的带动下,各市、县(市)加大了筹资力度,共筹措偿债资金20多亿元,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教育闲置资产处置收益以及社会捐赠等。
  四、规范偿债程序,启动偿债工作
  为切实做好偿债工作,浙江省首先制定了严格的偿债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范偿债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偿债资金原则上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由财政国库部门将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各市、县(市)于2008年启动偿债工作。为确保偿债工作顺利进行,省级有关部门通过监管系统及时了解和跟踪各地化债动态,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化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同时,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切实防控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经过各地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到2010年底,浙江化解完了全省35.2亿元的义务教育债务,为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扩大国内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中小学校和基层干部、群众的普遍欢迎。为检查各地化债任务完成情况、客观评估化债成效,浙江省有关部门还要对各市、县(市)的化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中央化债政策落到实处。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习借鉴浙江省有关经验做法,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加大筹资力度,完善激励机制,加大指导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充分调动市、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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