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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技术政策”调研工作的函

  注: (1)全国范围内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码头设施的所有港口。渔港和军港兼营商港业务的,其商用业务部分填写本调查表;
  (2)调查表中应填写1000(300)吨级及以上海轮(内河)生产用码头泊位;
  (3)调查表中数据的截至时间为2010年12月;
  (4)“单位名称”填写泊位经营人或泊位拥有者;
  (5)“泊位属性”根据功能填写公用泊位或企业专用;
  (6)“结构型式”根据结构特点填写重力式、板桩、高桩、皮带机斜坡、缆车码头或其他;
  (7)“主要用途”填写专业化(集装箱、煤炭、金属矿石、原油、成品油、液体化工、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散装粮食、散装水泥、客运、滚装)、通用散货、通用件杂货、客货、多用途、或其他的一种。
  (8)“结构靠泊能力” 依据正规设计文件填写。对于没有正规设计文件的泊位,填写泊位实际靠泊的船舶吨级;
  (9)“核查靠泊能力”当码头泊位依据《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水运发〔2006〕81号)进行了核查工作时,填写通过核查的码头靠泊吨级。没有进行核查的,不填写;
  (10)“投产年份”填写泊位实际投入使用的年份;
  (11)“竣工验收年份”:填写泊位竣工验收的年份。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不填写;
  (12)“核定能力”填写最近经过核查的泊位综合通过能力;
  (13)“实际最大吞吐量”在使用中的历史最大年吞吐量;
  (14)“改造升级投产年份”当泊位经过改造升级时,则填写最近一次改造升级后的投产年份;
  (15)维护加固是指不改变码头水深而为了安全对结构或构件进行对加固;
  (16)结构改造升级是指改变码头水深而为了安全对结构或构件进行对加固和必要的改造,或改变使用功能、水深不变的改造;
  (17)本表用于典型调研和全面调研。全面调研中,本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等单位组织本省(市)的港口管理运营单位填写并汇总。

  三、典型码头检测、评估情况调查表

码头名称和吨级(万t)

检测时间

检测内容

检测结果

评估时间

评估内容

评估结果

处理措施(如果语言不宜表达,请提供图纸)

备注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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