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2011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各地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科学安排、及早落实补助资金,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在对城乡居民进行普遍补助的基础上,将享受困难人群重点补助的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要明确低收入家庭标准,尽快将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及时纳入到困难群体补助范围,确保补助及时足额到位。
(二)合理调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收入水平、待遇水平等因素,在财政补助标准提高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个人缴费标准。各省(区、市)要针对不同人群的特点,研究确定居民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筹资水平、待遇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相挂钩的调整机制,促进城乡医疗保险制度融合。
(三)巩固提高住院保障水平。2011年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 70%左右。提高待遇水平重点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倾斜。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对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分别确定支付比例,对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和三级医院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差距进一步加大到10%以上。要首先保证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5万元。结合按病种付费,探索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的保障水平。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四)普遍开展居民医保基层门诊统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建立居民医保基层门诊统筹,重点保障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妁多发病、慢性病。门诊统筹要充分利用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支付在基层各医疗机构使用的医保甲类药品费用和一般诊疗费,探索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具体支付比例由各地根据医疗保险基金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工作。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制定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并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防止出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一般诊疗费后,重复收费二分解处方多收费等违规现象。
三、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一)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0]2号),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要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统筹基金结余过多及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市(地)级统筹,京津沪等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省级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