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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


  附件1.2
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
机构名称预核字[(年份)](编号)号

  根据有关规定,预先核准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为:

  “ (核 准 名 称) ”。

  该名称用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筹备活动,不得转让。

  该名称保留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该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登记条件,申请者不得以机构名称已核为由抗辩登记机关对登记条件的审查。登记机关也不得以机构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登记。

  本通知书在保留期满后自行失效。如需要,应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印章)

二00 年 月 日

  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的说明

  一、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其名称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预先核准。经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享有名称专有权。
  二、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由“所在行政区域+字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组成;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的(含五项),称为“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三、依托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其名称可以沿用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或由“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司法鉴定室(所或中心)”组成。
  四、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主自治地方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可以使用民族文字,但应注明汉字名称。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其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意思相同或者发音相同。
  五、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家组织名称;
  (三)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四)“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
  六、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按照申请设立的先后顺序确定。

  附件1.3: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申  请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 表 时 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按所列栏目认真填写,所填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申请表应采用A4规格纸印制,可自行双面复印。
  三、除签名需用蓝、黑墨水填写外,其他内容可打印。
  四、表内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五、本表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申请人

 

住所

地址

 

电子信箱

 

电话

 

传真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性别

 

职务

 

职称

 

电话

 

机构负责人

姓名

 

性别

 

职务

 

职称

 

电话

 

资金数额

 

 

 

 

 

申请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或者机构负责人签名(签章)

 

 

 

  

市司法局

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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