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
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
机构名称预核字[(年份)](编号)号
根据有关规定,预先核准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为:
“ (核 准 名 称) ”。
该名称用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筹备活动,不得转让。
该名称保留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该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登记条件,申请者不得以机构名称已核为由抗辩登记机关对登记条件的审查。登记机关也不得以机构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登记。
本通知书在保留期满后自行失效。如需要,应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印章)
二00 年 月 日
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的说明
一、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其名称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预先核准。经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享有名称专有权。
二、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由“所在行政区域+字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组成;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的(含五项),称为“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三、依托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其名称可以沿用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或由“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司法鉴定室(所或中心)”组成。
四、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主自治地方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可以使用民族文字,但应注明汉字名称。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其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意思相同或者发音相同。
五、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家组织名称;
(三)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四)“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
六、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按照申请设立的先后顺序确定。
附件1.3: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申 请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 表 时 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按所列栏目认真填写,所填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申请表应采用A4规格纸印制,可自行双面复印。
三、除签名需用蓝、黑墨水填写外,其他内容可打印。
四、表内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五、本表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申请人
| |
住所
| 地址
|
| 电子信箱
|
|
电话
|
| 传真
|
| 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性别
|
|
职务
|
| 职称
|
| 电话
|
|
机构负责人
| 姓名
|
| 性别
|
|
职务
|
| 职称
|
| 电话
|
|
资金数额
|
|
申请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
|
法定代表或者机构负责人签名(签章)
|
|
市司法局
初审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