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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3.对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的检举、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4.监狱应当在狱内设立专门信箱,接受罪犯的申诉、检举、控告材料,并指定专人开启,负责处理。
  十一、罪犯的生活卫生管理
  (一)罪犯的生活管理
  1.监狱按照国家规定的实物量标准供给罪犯伙食,保证饮食卫生。每周公布食谱,每月公布伙食开支帐目。
  2.监狱对有特殊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单独设灶。罪犯患病住院期间,适当提高伙食标准。
  3.罪犯居住的监舍做到坚固、透光、清洁、通风、保暖。
  4.监狱按国家规定统一配发被服。
  (二)罪犯的医疗管理
  1.监狱设立医疗机构,负责罪犯的医疗保健,确保罪犯有病及时得到治疗。
  2.监狱建立健全卫生防疫网络,定期对伙房、监舍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十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对罪犯的教育,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1.监狱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及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2.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罪犯,经考试、考核合格的,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发给毕业、结业或技术等级证书。
  监狱鼓励罪犯参加社会自学考试。
  3.监狱配备必要的师资力量、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并安排必要的教育时间。
  4.监狱欢迎社会各界以及罪犯的亲属参与社会帮教活动,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改造工作。
  十三、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
  1.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2.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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