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的检举、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4.监狱应当在狱内设立专门信箱,接受罪犯的申诉、检举、控告材料,并指定专人开启,负责处理。
十一、罪犯的生活卫生管理
(一)罪犯的生活管理
1.监狱按照国家规定的实物量标准供给罪犯伙食,保证饮食卫生。每周公布食谱,每月公布伙食开支帐目。
2.监狱对有特殊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单独设灶。罪犯患病住院期间,适当提高伙食标准。
3.罪犯居住的监舍做到坚固、透光、清洁、通风、保暖。
4.监狱按国家规定统一配发被服。
(二)罪犯的医疗管理
1.监狱设立医疗机构,负责罪犯的医疗保健,确保罪犯有病及时得到治疗。
2.监狱建立健全卫生防疫网络,定期对伙房、监舍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十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对罪犯的教育,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1.监狱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及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2.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罪犯,经考试、考核合格的,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发给毕业、结业或技术等级证书。
监狱鼓励罪犯参加社会自学考试。
3.监狱配备必要的师资力量、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并安排必要的教育时间。
4.监狱欢迎社会各界以及罪犯的亲属参与社会帮教活动,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改造工作。
十三、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
1.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
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2.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