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机关应当将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并通知暂予监外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九、罪犯离监探亲的条 件和程序
(一)离监探亲的条 件
1.奖励性离监探亲
对具有《
监狱法》第
五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的罪犯,可以批准离监探亲:
(1)有期徒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2)宽管级处遇的;
(3)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4)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离监探亲的对象限于罪犯的配偶、子女、父母。
2.特许离监探亲
对于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许离监探亲:
(1)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
(2)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病危、死亡,或者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
(3)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
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的,有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签署意见。
(4)特许离监去处在监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二)审批程序
1.奖励性离监探亲
(1)监区根据离监探亲的条 件,对提出申请的罪犯情况进行审查,填写《罪犯离监探亲审批表》,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报监狱长批准。
(2)离监探亲的罪犯在家期限为三至七天。
2.特许离监探亲
(1)罪犯及其亲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
(2)监狱按照离监探亲的程序审查批准。
(3)罪犯特许离监的期限为一天。
十、对罪犯申诉、检举、控告的处理
1.罪犯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2.对罪犯写给监狱的检举、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递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