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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2.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的结果应当在罪犯中公开。
  (三)假释的条 件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四)提请假释的程序
  1.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4.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结果应在罪犯中公开。
  八、暂予监外执行的条 件和程序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 件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保外就医:
  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
  2.自伤自残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违法犯罪的;
  5.违反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规定的;
  6.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二)审批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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