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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六、行政处罚的条 件和审批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条 件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3.欺压其他罪犯的;
  4.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8.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它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7天至15天。罪犯禁闭期间停止会见亲属。
  (二)审批程序
  1.对罪犯警告、记过或者禁闭行政处罚,由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由监狱长批准。
  2.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在罪犯中公开。罪犯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监狱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七、减刑、假释的条 件和程序
  (一)减刑的条 件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提请减刑的程序
  1.对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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