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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监狱、劳教系统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监狱、劳教系统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0月22日)


  为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明确其管理内容和程序,保证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监狱、劳教系统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的性质。
  监狱、劳教系统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是国家安排给监狱、劳教系统的政策性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贴息的优惠政策(具体贴息办法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371号文件执行)。
  第二条 监狱、劳教系统基本建设银行贷款使用的原则、范围。
  (一)监狱、劳教系统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的使用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坚持生产建设与扩大关押场所、增加关押能力相结合;面向市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二)监狱、劳教系统基本建设银行贷款范围
  监狱、劳教系统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用于支持监狱、劳教系统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重点支持以现有企业为基础,提高技术水平、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项目;能够发挥监狱、劳教系统资源优势的项目;优势行业、骨干企业、拳头产品和市场前景广阔技术含量高的项目。
  第三条 申请使用监狱、劳教系统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条 件。
  (一)必须具备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在建项目进展情况说明。
  (二)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其它有关资金。
  第四条 申报及下达年度监狱、劳教系统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的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根据本系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年度监狱、劳教系统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申请计划,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初审后,于每年10月底前一式两份报司法部,并报地方计委备案。
  (二)司法部编报给国家计委的年度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计划,需经国家有关银行审查承诺;国家计委根据国家有关银行承诺的贷款项目,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投资计划。
  (三)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下达后,由各地计委及监狱管理局、劳教局组织实施。原则上计划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贷款项目时,需经当地经办银行与计委同意后,报请司法部批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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