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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青少年“未来之星”阳光体育节的通知

  5.比赛中使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者;
  6.比赛时教练(领队)及没有参加该比赛的运动员私自进入赛场,取消该场全队成绩;
  7.运动员完成比赛或提前退出比赛,没有及时(5分钟内)到终点成绩统计处打卡,读取指卡信息者;
  8.运动员比赛时丢失指卡、号码布、地图者;
  9.运动员比赛时间超过有效时间;
  10.冒名顶替参加竞赛者;
  11.比赛时蓄意破坏点标旗、打卡器或其他竞赛设备者;
  12.有意妨碍他人竞赛者;
  13.运动员到达终点后,再次进入赛区者。
  (五)其他处理
  1.比赛途中运动员因伤、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完成竞赛时,可自行退出比赛,退出比赛后必须尽快到终点成绩统计处打卡,读取指卡信息。
  2.出发前运动员因故退出比赛,教练员应向起点递交书面报告。
  3.运动员所报项目不得无故弃权,凡弃权者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不得参加后续的比赛。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团体优胜奖:颁发给获得本次比赛前八名的队伍,其中第一、二名获团体一等奖,第三名至第五名获团体二等奖,第六名至第八名获团体三等奖。
  (二)团体风尚奖:颁发给比赛过程中团结互助、顽强拼搏,严格遵守比赛规程,坚决服从裁判的各支队伍。
  六、报名和报到
  (一)各参赛队的报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负责,在6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报给组委会(详细方式见总规程)。
  (二)各参赛队于7月26日到赛区报到。
  七、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及裁判长于7月22日到赛区报到,裁判员于7月25日到赛区报到。
  (二)本次“未来之星”阳光体育节将设立赛区仲裁委员会及各单项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由组委会委派,具体工作办法依照《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三)比赛中如发生任何异议,在提出申诉后,由各单项仲裁委员会进行仲定,如仍有争议则上报至赛区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定。
  八、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4:2011年全国青少年“未来之星”阳光体育节竞赛项目报名表

报名省(区、市)

 

联系人

 

单位

 

联系电话

 

领队、教练员

职务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手机

领队

 

 

 

 

 

 

五人制足球教练

 

 

 

 

 

 

三人制篮球教练

 

 

 

 

 

 

踢毽教练

 

 

 

 

 

 

跳绳教练

 

 

 

 

 

 

运动员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日

身高

(cm)

体重

(kg)

所属单位

(学校)

参赛项目

五人制

足球

三人制

篮球

踢毽

跳绳

阳光接力跑

校园定向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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