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工作既要积极开展,又要严格表彰奖励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功奖相当,保证典型的先进性和表彰奖励工作的严肃性。对弄虚作假,沽名钓誉,伪造事迹,隐瞒问题而骗取奖励的,要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奖励决定,收回奖章、证书、锦旗、奖金,并严肃批评教育,对情节特别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
26表彰奖励工作由部政治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对拟报请的集体一等功和个人一、二级英模,申报机关应事先向部政治部申报,征得同意后,方可上报事迹材料、考核材料和审批表。部机关各业务部门的单项表彰,应在年初作出计划,报部政治部。
27要严格控制召开庆功会和表彰会,确需召开的,要厉行节约、注重实效。庆功会和表彰会不准发放礼品和纪念品。部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地召开的庆功会、表彰会。
六、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
28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按照国家关于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申请更换。
29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配备小汽车的,不准购买新车。
车管部门要加强对现有车辆的管理。严格按规定配备公共用车,更不得将公用车辆变成私人用车。
30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级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对现已借用的车辆要一律清退。
七、严格管理公款出国(境)
31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
32要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访次数,一般性考察和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活动要坚决制止。
33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准索要、挤占企业事业单位出国(境)名额,搭车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出国(境)或以企业事业单位名义组团出国(境)。
34经批准出国(境)访问团组,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35司法部机关人员出国(境)访问由部外事司统一管理,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严格审批。
八、认真执行《若干规定》,加强关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经常性教育
36司法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党政领导要率先垂范,严格遵守。要高度重视,负总责,切实保证《若干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37各纪检、监察单位要协助党政领导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和本实施意见,对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