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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1997年6月24日 司发[1997]008号)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廉政建设,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1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在外借用或租用办公用房的,要尽快搬进现有办公用房办公。
  2部属各单位无办公用房或新增机构无办公用房等确有必要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
  3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
  4现有办公用房,除正常维修外,从1997年起三年内不准进行装修。正常维修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不得追求高档、豪华。
  5《若干规定》下发前已立项尚未动工兴建的办公用房,一律暂停,经重新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已经动工的,应严格按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施工。
  6新建的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原办公用房统一调剂使用。
  二、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和庆典活动
  7司法部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既无明确目的又无实质内容的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解决问题的会议,没有准备好的会议,一律不开。
  8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能合并的会议不要分开,提倡开小会、开短会,提倡就地开会,提倡开电话会或电视电话会。
  9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和新闻发布会等。
  10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除经上级批准举办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外,一律不举办庆典活动。经批准举办的庆典活动,要严格控制参加人数,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司法部领导参加庆典活动,由办公厅统一安排。
  11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凡部和各司局要召开系统性的会议,年初要将会议的内容、地点、参加人员报办公厅,经审核后,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批,严格按计划执行。小型座谈会,人员在35人以内的,经办公厅审核报分管部领导审批;超过35人或涉及到各省(区、市)司法厅局领导参加的会议,要报部长办公会议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召开的会议,计财部门不予报销,同时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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