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单位狱政警戒设施及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的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89]41号 1989年9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司法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单位狱政警戒设施及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司法部门是国家专政机关之一,加强狱政警戒设施建设,是关押、改造罪犯,教育、挽救劳教人员,保证社会安定的重要条 件。目前,狱政警戒设施相当落后,监舍紧缺破旧,司法业务用房相当困难。(略)。对此,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措施,把劳改、劳教单位狱政警戒设施和司法业务用房列入地方基建计划,有步骤地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