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1〕81号)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我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8〕160号)规定, 制定了《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 政 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
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8〕160号)规定, 为做好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资格初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中社会团体是指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三、 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确定的公益目的。社会团体设立的宗旨、目的、业务范围等应当符合《
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定,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公众。
(二) 财产权利属性清晰。社会团体应当由捐赠资金设立,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财产分配。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全部资产及其增值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所有,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交由其它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
(三) 公益活动特点突出。公益活动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为主要形式。公益活动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应当是会员以外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益活动应当由社会公众自愿参与。社会团体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