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接受、索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利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用公款相互宴请、互赠钱物;
(三)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或者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四)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五)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车辆;
(六)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使用公款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十一条 禁止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投资;
(二)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等名义规避招标;
(三)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等方式影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和评标、中标结果;
(四)擅自变更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或者直接指定承包单位;
(五)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要求承包单位接受指定的施工队伍、建筑材料和设备;
(六)串通承包、监理单位抬高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 禁止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装备、物资采购工作,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采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