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五)违反规定多占住房、用公款装修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保障性住房,不按照规定交纳购房款。
第六条 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三)在国(境)外投资入股;
(四)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违反规定组织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
(八)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九)不按照预算、用款计划和规定程序审批、核拨经费;
(十)截留、挪用、克扣专项经费。
第八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推荐、考评、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泄露推荐、考评、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推荐、考评和选举中进行拉票、搞串通等不正当活动;
(六)利用职务之便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体制编制调整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九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