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


  (一)选定簿记场所。

  (二)维护发行现场秩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簿记建档发行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记录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

  (四)按照约定的配售基本原则进行发行额度配售。

  第十七条 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可根据发行工作需要聘请公证员参与簿记建档发行。

  公证员应对簿记建档发行进行全程公证。公证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要求对簿记建档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

  第十八条 簿记建档应有专门的簿记场所。簿记场所应符合安全保密要求,与其他区域保持隔离,并具备完善可靠的通讯系统和记录系统。

  第十九条 簿记场所由簿记管理人选定。簿记管理人选定簿记场所应事前征求发行人意见。

  第二十条 簿记建档发行前,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募集说明书或合同约定向投资人披露簿记建档规则,明确价格确定原则、簿记流程和配售基本原则。

  第二十一条 簿记建档发行前,应进行询价,负责询价的簿记管理人或承销商应向投资人提供以事实为依据的投资价值信息,不得误导投资人。

  第二十二条 在询价基础上,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

  第二十三条 投资人应按照簿记建档规则进行申购,认真履行申购义务。

  第二十四条 在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发行人不得干扰投资人申购及簿记管理人配售。相关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实施或配合实施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

  第二十五条 簿记建档发行的相关当事人应不迟于簿记建档日之前2日将参与簿记的工作人员的名单提交簿记管理人(附一寸证件照片)。簿记管理人根据该名单制作并派发出入证。工作人员须凭出入证进入簿记场所,出入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簿记建档时间内,簿记现场的任何人员均不得擅自出入,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除专职接听、拨打电话的发行人代表、簿记管理人代表和公证员(若有)外,其他人员禁止使用任何对外通讯工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