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赴日本举办《上海戏剧精华》展的批复
(文物办函〔2009〕561号)
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上海市文化艺术档案馆赴日本举办《上海戏剧精华》展的请示(沪文管发〔2009〕310号)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
四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文化艺术档案馆应日本早稻田大学演剧博物馆的邀请,于2009年6月1日至6月30日赴日本举办《上海戏剧精华》展。
二、同意该展的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
三、同意上海市文化艺术档案馆提供展品80件(组),其中文物展品28件(组)。展品务必于展览结束后安全运回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