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涉及金融、税收、工商、银行、公安等部门的典型案件;
4.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当事人一方是厅局一级单位的案件;
2.在本地区、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行政诉讼案件;
2.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档案:
(一)法律顾问业务档案一般列为短期保管。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另行接受委托承办的具体法律事务,如诉讼代理、仲裁代理、参与调解或办理其他重大法律事务应单独归档,并参照民事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中最相类似的条文确定保管期限。
(二)仲裁代理、涉外类业务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本期限表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中最相类似的条文确定保管期限。
(三)咨询、代书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六、其他:
(一)凡终止委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二)对于未规定保管期限的律师业务档案,由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比照本期限表最相类似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的意见,并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附件四:
律师业务档案卷宗(诉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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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 年度 字 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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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 办 │ │
│律师事务所 │ │
├──────────┬─┴───────────┬───────────┬────────────┤
│承 办 │ │委 托 人 │ │
│律 师 │ │ │ │
├──────────┼─────────────┼───────────┼────────────┤
│对 方 │ │ 对 方 │ │
│当事人 │ │委托代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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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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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案 │ 年 月 日 │结 案 │ 年 月 日 │
│日 期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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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理 │ │审 级 │ │
│法 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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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 法院 字 第 号 │
│收案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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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 │
│ ︵ │ │
│ 办 │ │
│ ︶ │ │
│ 理 │ │
│ 结 │ │
│ 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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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 档 │ 年 月 日 │立卷人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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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存 │ │卷 内 │ │
│年 限 │ │页 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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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案 │ │备 注 │ │
│号 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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