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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第十三条 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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