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2002年5月24日 司发通[200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于5月27日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3日后,将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向社会公布。为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根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
十五条 规定,司法部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征求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意见后,在考虑到国家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发展实际需求的基础上,确定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240分。
属于《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所规定的地方,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级市、市辖区的应试人员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35分。
达到上述合格分数线,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二、考试成绩的发布与核查
(一)考试成绩的发布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已于本通知下发同时将记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本次考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240分以上),考试违纪、作弊人员名单下发各司法厅(局)。各厅(局)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对下发的考试成绩和合格人员名单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于3日内向应试人员邮发《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未经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同意,各地司法厅(局)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外发布应试人员成绩。
2对本省(区、市)法院、检察院系统干部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人员名单进行整理、汇总并制作成盘、打印成册,交本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备查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