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对因保管不善丢失装备或附件的,应追查使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还应视情节轻重,按一定比例给予赔偿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四条 要把装备管理、维修人员的培训纳入培训规划,把装备管理、维修理论基础知识的教育列入在职人员教育内容。
第四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特长,各单位每年要推荐一批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脱产深造或参加电视大学及业余大学学习,接受专业管理、维修等方面的正规教育。
第四十六条 在职培训要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进行,采取办短期培训班,业余学习班、参观学习或请专家讲课等形式。对于重要装备操作人员,上机操作前一定要组织集中学习,进行技术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一定实践经验后,才能取得维修资格。考核内容应包括基础知识,操作规程,应知应会。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 对管教技术装备的考核指标规定如下:
(一)重要装备完好率:
装备完好率=装备完好台数/在用装备总台数×100%
(1)装备各控制指示装置运转正常,操作灵敏可靠,性能能满足实际使用需要。
(2)设备接插件及主要附件齐全。
以上两项,凡一项不合格者即视为不完好。
(二)季装备故障修复率:
季装备故障修复率=本季度修复总台数/本季度总修理台数×100%
(三)年装备事故率:
事故率=设备事故台数/实际使用装备总台数×100%
(四)装备年闲置率:
年闲置率=闲置台数/装备总台数×100%
(为应付突发事件使用的装备,不应视为闲置装备。)
(五)装备技术资料齐全率:
资料齐全率=技术资料齐全率总台数/总台数×100%
第四十八条 对于违反管理细则,严重失职造成损失者,要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模范执行管理细则,工作成绩显著者,特别是在关键时刻能充分发挥技术装备功能,保护国家财产者,应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