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报废装备,由省、区、市劳改局和各职能部门注销原账面余额。
第六章 经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管教技术装备经济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设计的经济性评价;
(二)使用维修经济性评价;
(三)设备投资效果分析;
(四)设备事故分析。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门要参与装备前期管理。装备部门年初应将年度装备项目计划,年终应将本年度装备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分别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积极落实装备经费,做到专款专用。装备部门应主动接受财务部门监督。装备部门与财务部门必须密切协作,明确分工,严密手续,定期对帐,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九条 所有管教技术装备应由装备部门和财务部门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维修费从劳改业务费或装备创收费中开支。
第七章 装备事故
第四十条 非因自然损坏,装备性能严重下降,不能使用或安全受到威胁,应视为事故。
凡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因工作需要在特殊场合使用致使设备受损或性能下降的,属于自然事故。
凡因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而使装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的,属于责任事故。
有意使装备损坏的,属于破坏事故。
第四十一条 装备事故等级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一般事故:对于装备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一百元――五千元的,或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2.重大事故:对装备性能有较大影响,但修理后可以恢复原性能指标,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五万元,或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3.特大事故:经济损失超过五万元以上的,或对工作造成极大影响的。事故损失价值=修理用材料+单位小时工时费×修理时间。
第四十二条 装备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损失。对于重大、特大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于破坏事故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事故必须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的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核实并没有受到教育的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的不放过。对于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关于5天内将书面材料报省(区、市)劳改局;特大事故应及时报司法部劳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