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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实施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负责协助审查装备计划和新增更新项目,筹集管教技术装备经费,监督检查主管部门计划的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装备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管教技术装备(设施)前期管理包括:调研、规划、选型、购置、检验、分配、安装、调试、验收,直至交付使用过程。
  第十三条 对于新建技术项目、设施,要组织有关使用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技术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择优选用。
  第十四条 对于新建的管教技术项目,要有设计图纸,安装调试工艺,以及相应的技术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因管教工作需要新购置的重要装备或数量较大的装备,必须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技术先进、价格合理、使用简便、可靠性好、维修方便等原则进行分析比较,同时考虑设备的周期费用;对于进口装备还要考虑技术培训,备件供应,技术咨询等工作。
  第十六条 装备购进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开箱检验,清点技术资料、附件、备件、并详细登记,然后由技术人员按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对于技术指标合格的装备,由管教技术装备部门签发装备“合格证”,并将记录存入该装备档案。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停止付款,然后予以返修、调换、直至退货。对于进口装备,一定要在索赔期内完成检验、鉴定工作,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十七条 凡属管教技术装备的固定资产,都要按规定统一分类编号并建立台账、卡片。编号按企业统一标准设立:
  (一)各职能单位设立台账。
  (二)各使用单位重要设备台账。
  (三)设备单位台卡片。
  重要管教技术装备指: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在管教工作中处于关键部位的;品种单一损坏后难以修复,工作中以经常使用的(具体项目见附件)。
  第十八条 凡属管教技术装备,都要建立档案,统一管理,档案要及时收集、整理、登记、编号、编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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