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保持管教技术装备完好和提高管教技术装备素质,应作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监狱长(支队长)的职责和责任制。各省(市、区)司法厅(局)劳改局要定期考核。
第六条 管教技术装备的操作管理岗位,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技术与大中专毕业生。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实践经验和组织能力,符合条件的,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七条 管教技术装备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区)劳改局装备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劳改单位技术装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各级组织的职责
第八条 各省(区、市)劳改局应设立管教技术装备处、科,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二)组织编制装备发展规划,拟定管教技术装备年度计划,并做好与本局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服务;
(三)负责管教技术装备的统一选型、采购、验收等前期管理;
(四)组织技术力量指导或参与管教技术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和技术攻关,根据全局情况对统一配发的各类管教技术装备进行调整;
(五)组织技术培训与管理经验交流;
(六)定期组织管教技术装备管理的检查评优活动。
第九条 对于押犯超过二千人或管教技术装备比较完整的劳改单位,应设立管教技术装备科,或配备专门管理人员,统管本单位的管理工作。对于单位较小、技术装备尚不完整的劳改单位,应在相应部门设立专人分管管教技术装备,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管教技术装备管理的规定:
(二)制定为本单位改造、生产、经营目标服务的技术装备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对新增或更新装备及新建项目的审查、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对本单位所有管教技术装备进行考核、检查、奖惩等管理工作;
(五)组织有关技术装备管理业务和技术培训。
第十条 管教技术装备的各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装备的日常管理、使用、维护、维修等项工作,不断提高装备的完好率;各使用部门应树立全局观念,注意协调配合,不断提高装备的利用率。每年要向装备部门提供下年度设备更新、维修和技术培训计划,接受装备部门对各类设备的统一规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