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认为,进行合伙制公证处改革试点,是司法部贯彻党中央的决定,从完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和公证事业改革发展的全局出发,采取的重要举措,应该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对待公证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统一思想,步调一致,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少争论,做实事,从大局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公证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广东省司法厅和深圳市司法局与会的同志表示,司法部决定在深圳市进行合伙制公证处试点工作,是对广东省和深圳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信任,从大局出发,为了全国公证事业的发展,坚决贯彻落实司法部的决定,全力支持并努力做好试点的各项工作,就是牺牲一点局部利益、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也在所不辞,要千方百计地保证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根据积极、稳妥的方针,会议就如何搞好试点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做出了以下决定:
1.成立合伙制公证处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由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同志任组长,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贾午光、中国公证员协会管振茹、广东省司法厅胡克顺、深圳市司法局黄明根为成员。指导小组下设筹备工作组,成员有: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副司长邓甲明、业务指导处副处长江晓亮、人员机构处副处长李梅、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处长吕恩、深圳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处长佘通好、深圳市公证处主任陈新田、合伙制公证处筹建工作牵头人。具体筹建工作由牵头人负责落实,陈新田同志予以协助。
2.合伙制公证处筹建工作牵头人由司法部选派。其职责是选配合伙人和公证处的其他人员,组织起草合伙协议、公证处章程及公证处的各项规章制度、筹集资金、选定办公地点,办理筹建中的其他事宜。合伙制公证处的合伙人不超过五人,人员条 件可按《通知》精神,由牵头人优先从深圳市的公证员中选配;牵头人认为特别优秀的人选,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合伙人应交纳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的执业保证金。
3.合伙制公证处试点要在司法部领导下进行,全国只搞一家;采用新建方式;力争用2个月的时间筹备就绪,挂牌开业;试点期限暂定两年;试点期间,不宣传、不报道,公证处负责人及合伙人不变;合伙制公证处应提取必要的风险赔偿基金;合伙制公证处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由成立后的合伙公证处支付。
4.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掌握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注意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广东省司法厅要做好统一思想工作和试点的具体指导工作,会同深圳市司法局拟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深圳市司法局负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落实,办妥有关手续,理顺与市内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试点公证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坚决防止不正当竞争、管理滞后等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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