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在劳教场所充实护卫警力健全护卫组织的通知
(1991年12月1日 司劳教通字[1991]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1989年以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9]79号文件精神,在驻劳教场所的武警部队陆续撤离后,各劳教场所都设法充实护卫力量,建立护卫组织,自行承担了护卫任务,为维护劳教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护卫警力不足,护卫组织不健全等问题还相当普遍,很不适应护卫工作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护卫工作,确保劳教场所的稳定和安全,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1991〕第8号]有关在劳教场所充实护卫警力,建立护卫组织的意见,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和健全劳教场所的护卫组织。劳教场所的护卫组织(名称不要叫护卫队,可以叫场所保卫队、组,或由劳教场所自定名称),负责劳教场所的护卫工作,由劳教场所领导和管理。护卫干警是劳教工作干警的一部分,与劳教场所其他干警只是分工不同。护卫组织的职责和任务是:制止劳教人员闹事、逃跑,防止外部人员袭击、破坏,做好护送和追逃工作,维护劳教场所教育改造秩序,保证劳教场所的安全。
二、劳教场所的护卫干警,一般可按额定收容劳教人数5%的比例配备。其编制来源,从国家编委1990年12月30日国机地编(1990)16号文件下达给司法劳改劳教系统增加的干警编制中解决,或从现有在编干警中调剂。劳教场所应选调政治、业务、身体素质较好和年龄较轻的干警担任护卫工作;招收时要经过严格考试和审查,把好进人质量关。
三、建立劳教场所护卫工作制度。护卫组织要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值勤,与劳教场所其他职能部门和大队、中队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劳教工作。
四、护卫组织的武器、警械等装备,要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护卫干警使用武器、警械,要严格按照《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逐步完善劳教场所的通讯装备、交通车辆和警戒设施,为做好护卫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五、在劳教场所充实护卫警力,健全护卫组织,加强护卫工作,事关劳教场所的安全和稳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请各地司法厅(局)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