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充分认识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司法行政机关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它所承担的各项任务与刑事司法、行政执法、诉讼活动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密不可分。因此,尽快实现和完善各项业务工作的法制化,对于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案、依法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有着重要的意义。从转变领导作风、改进领导方法的角度看,也有利于改变政策多变和工作指导上的主观随意性的状况,使机关工作能够沿着法制的轨道进行。对于实际工作中总结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失误,也要从修改、制定规范性文件上着手纠正。总之,把领导机关的重要决策,更多地制定为比较稳定的、在一个较长时期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实现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在这项工作中,除司法部承担起草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外,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省级司法厅(局)也承担着比较重的任务,如在全国统一立法出台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起草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市、较大市的权力机关批准;在政府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可以起草提请省级政府批准的规章;属于本系统内的问题,可以起草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看到,在运用立法手段解决本系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方面,与其他政府部门相比,司法行政系统是有差距的。有些局部地区出现的问题,本来中央已有原则规定,通过制定地方法规、规章或具体实施办法就可以解决,但有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还不大懂得运用这些方式。总之,为了解决各地司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立法工作上要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有足够的重视,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用两条 腿走路。
三、要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建立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都比较高的法制工作队伍。司法行政法制和理论研究工作双加强,应体现在省(市、区)司法厅(局)的工作任务和机构设置中。今年初,我部在转发部法规司职责任务和机构设置情况的文件中,曾要求各地在省级机构改革中参照执行。总的要求是,省级司法厅(局)要有一个负责法制工作的专门机构;地、市级司法局(处)可根据需要设机构或专人负责。具体设置方式,不强求一律。省级司法厅(局)原来没有研究室或将研究室撤销的,有必要建立法规处(如陕西省司法厅在研究室基础上成立法规处);研究室保留不动的(有的地方改称为政策法规处),可下设法规科、研究科和负责其它文字工作的机构。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要尽量配备政治素质好、懂业务、懂法律、文字表达能力强的干部。今年内,部法规司还准备举办法制工作干部培训班,以提高干部的专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