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部办公厅、法规司关于加强地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9年7月8日 [89]司发办字第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部办公厅、法规司关于加强地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几点意见》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有关这方面工作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司法部办公厅、法规司关于加强地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几点意见
国务院批准司法部的“三定方案”付诸实施后,部机关将法律政策研究室改为法规司,强化了参与立法的职能。近来,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调整机构时,也撤销了原有的研究室,有的正准备撤销这一机构,但同时并没有相应建立法制工作机构和承担司法行政理论研究的机构。对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司法部机构的调整,是为了加强而不是削弱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和理论研究工作。近几年来,司法部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研究室在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开展多项重点课题研究,在探讨研究司法行政业务的改革,推动和完善司法行政自身法制建设,以及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对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应当予以充分肯定。1987年司法部作出的关于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的若干规定,标志着研究室工作已经走上了正轨,明确了方向任务。研究室系统经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还培养、锻炼了一支政治业务素质、理论文化水平都比较高的干部队伍。事实证明,这支队伍是比较好的,是司法行政干警队伍中的骨干。这次司法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对司局级机构进行的调整,一方面,把原法律政策研究室任务之一的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由法规司专门承担,机构设置上由原研究室内的一个法规处,改成一个司,扩大为一室三处,人员编制由原来的五人增加到二十人。另一方面,把原法律政策研究室任务之一的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交由新批准建立的司法研究所和办公厅调研处分别承担,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环境上都有了很大的改善,既加强了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又加强了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实施司法部“三定”方案半年来,有关各项业务的立法,如《监管改造罪犯法》、《劳动教养法》、《公证法》、《律师法》等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在加紧进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经国务院审议颁布实行,其它一些业务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也有所加强。办公厅调研处的力量也得到了充实,司法研究所也正在积极筹建之中,机构编制已经人事部正式批准。因而理论研究工作并不会因机构调整而受到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