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向省(区、市)劳改局提出竣工报告,提请组织验收委员会,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使用中央投资较多,比较大的一些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告司法部劳改局,视情况参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 工程验收一般包括单项工程验收(又称交工验收)和全部验收(又称动用验收)两项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应按国家土建、设备安装工程的要求进行,在全部工程验收原则上不再办理验收手续。全部工程验收分为验收准备、预验收、正式验收三个阶段进行,验收程序和内容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单纯土建工程的验收,如一栋宿舍,一栋监舍等,程序可以简化。但工程决算、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竣工图等资料不可缺少,工程验收后写出竣工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试生产时间,应按国家和有关行业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得延长试生产时间,超过试生产时间的一切费用不能从基建或技改投资中开支。
竣工验收后的项目投资决算,要按国家规定及时转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领导,各省(区、市)劳改局要有一位局领导统一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各省(区、市)劳改局都要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建设规划、平衡建设资金、项目的前期工作管理、计划统计管理、施工管理、工程验收等项工作,已设置专门机构的要进一步加强力量,总结管理经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目前尚未成立专门机构的应尽快成立。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管理干部,并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动。
第三十一条 大中型项目和新建监狱,各省(区、市)劳改局组织成立工程指挥部统一指挥,指挥部下可设土建、设备、材料、财务等管理实施部门;建设单位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并配备必要的专业干部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实施。
第三十二条 对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管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和明显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要按损失大小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