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搞好图纸会审,明确工程范围,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施工单位要根据施工图和计划工期,按照工程规模和结构复杂程度,编制不同深度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大中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编制工程预算,对超概算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在列入年度计计,做好建设准备,具备开工条件后。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报批程序申请开工。
第二十条 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变更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要上报原批准部门同意;需变更设计的,要经设计单位同意,出具变更设计文件后方能施工。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施工图,施工验收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要设专职质量监督检查员,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组织和技术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对于隐蔽工程,要有验收合格的原始记录。否则,不准进行下一道工序,不合格的工程要坚决返工,因施工责任返工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单项工程必须建立工程技术档案,作为交工和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加强劳改单位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大中型项目要成立专门财务管理机构,小型项目或单项工程要设专职会计。要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预、决算,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做到开工前有概算、预算,工程进行中要及时进行结算,工程结束要编制竣工决算。要严格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并随时检查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建设项目的物资管理,建立物料供应制度,按单位工程进行工料核算,实行定额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二十三条 为了加强对劳改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要请当地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劳改局在征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以组建劳改系统工程质量监督站。有施工项目的劳改单位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组,按国家制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配合国家监督站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五章 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凡是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建完,符合设计要求,生产性项目经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并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的都必须及时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