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劳改局,要对投资项目的财务用款进行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在接到下达的投资计划之后,根据下达计划的投资和项目建设内容,以及施工计划的进度要求,编制财务用款计划,报省(区、市)劳改局,使项目的建设做到有计划地用款,保证投资工作量的完成。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调度和统计工作。为系统地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的全面情况,协调和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监督和检查项目建设中各项计划执行情况,保证投资项目按质、按量、按工期建成投产,并跟踪检测投资效果,各省(区、市)劳改局和劳改单位都必须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统计工作,配备熟悉统计业务的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省(区、市)劳改局上报各类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报表时,要抄报司法部劳改局一份。使用中央安排的贷款投资和拨款投资的统计报表,按司法部劳改局制定的表式、内容和报送的时间上报。如不按要求报送,并告知后仍不改正的,上级机关停止拨款和项目的继续建设。
第四章 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劳改局和劳改单位,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大中型建设项目要建立强有力的指挥机构,加强施工现场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明确责任,科学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使建设项目尽快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劳改单位是关押、改造罪犯的场所,建设项目的施工,原则上由劳改单位组建犯人施工队自营施工或由各省(区、市)劳改局组织劳改系统内部施工队伍施工。对于劳改系统不能自营建设的结构特殊或大型复杂工程,建设单位经请示省(区、市)劳改局同意后,可通过招标或议标的方式委托符合认证等级的专业施工队伍承建。未经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向外委托施工任务。
各省(区、市)劳改局都要加强劳改单位自营施工队伍的建设。建设和维修任务量大的单位,要组建专业施工队,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建独立的建筑公司,并配备和充实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加强内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提高施工队伍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继续实行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这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有效途径。劳改单位自营工程,也要逐步做到包投资、包建设工期、包工程质量,按甲、乙双方的形式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责、权、利、不吃大锅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