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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2月20日 司法[1993]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计划单列市司法局:
  为加强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更好地管好用好各项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我部制定了《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合劳改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劳改局。

  附件:
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使狱政管理手段,教育改造手段,劳动改造手段和警戒防暴手段等设施的建设有机地结合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劳动改造基地。根据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4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单位狱政警戒设施及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请求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0]20号“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解决当前劳改、劳教单位经济困难请示的通知”,并结合劳改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凡五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和单台设备购置,不论资金来源,均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范围。具体包括下列项目:
  1.基本建设项目:即以扩大外延为主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包括拨款、贷款、自行筹措资金的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即以扩大内涵为主的更新改造项目包括国家技改投资项目;地方技改投资项目;劳改单位的生产专用基金用于技改的投资项目。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部门拨给的狱政警戒设施维修更新费等、各省(区、市)劳改局在劳改业务费中安排狱政警戒设施费,凡用于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的,也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办事,切实加强可行性论证,狱政建设要可靠实用,生产建设要讲经济效益,贯彻节省投资的精神,尽可能避免造成损失浪费。

第二章 项目的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 各省(区、市)劳改局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对押犯变化的预测,在合理布局的基础上,经过论证,拟定改造场所的建设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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