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接待自费外宾拨款标准及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1987年2月16日 (87)司发外字第038号)
一、接待自费外宾的费用采取拨给各地包干使用的办法。外宾住宿费按各地住房标准、城市间交通费按实际票价核拨。外宾伙食、市内交通、专业活动、参观游览等费用根据拨款标准拨给。计财司根据接待计划,在外宾到达之前将款拨给各地。各地应加强管理,各项费用可调剂使用。
二、全陪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地陪住宿费与外宾费用一并拨给各地,不再向司法部报销。
三、接待自费外宾的开支参照财政部《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执行。在接待工作中,既区别于公费招待团、保证接待质量,又要厉行节约。不得讲排场,铺张浪费,也不得为了结余费用降低标准。如遇调价,应及时将情况报部计财司。
附:
接待自费外宾拨款标准
单位:元
项 目 标 准 说 明
外宾住宿费 按各地住房标准计算
城市交通费 按实际票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