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务厅,大连市城建局、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厦门市市政园林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深圳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推动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及污水泵站(以下简称污水管网)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安排和资金管理由省级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污水管网工程建设,财政部门负责下达、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使用。